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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楼后发现和样板间不一样,该如何维权?——至高广州分所副主任郭华寿律师接受《佛山日报》采访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5/9/6
  报料事件:
  今年6月,徐小姐陪同朋友到某楼盘买楼,参观样板房时一眼看上可望到江景的89㎡户型。随后,她向负责接待的售楼小姐咨询是否有跟样板房一样的户型卖。售楼小姐告诉她,这个户型只剩两套可选,一个在10楼,一个在27楼。因10楼望不到江景,徐小姐决定购买位于27楼的89㎡单位,当下交付2万元定金,一周内办齐首付手续,签了购房合同。
  不久,徐小姐又带着想买楼的同事前去看房,却发现自己买的27楼单位并不在样板间的同一栋。更意想不到的是,她购买的单位与当时看的样板间只是面积、朝向相同而已,户型布局却完全不同。样板间预留有饭厅位,而这一间却没有。“当时售楼小姐有提醒我户型不一样吗?”徐小姐一开始怀疑是自己听漏了,立马致电当时一同看房的两位朋友求证。但两位朋友均表示,“售楼小姐当时是说跟样板房一样的,并没有说户型不一样。”
  徐小姐觉得冤枉,找到该楼盘售楼经理李先生要求退房。李经理向她道了歉,但以贷款手续已办齐为由拒绝退房。于是徐小姐提出第二个解决方案,要求开发商帮忙改善户型并承担改善费用。李经理起初答应了,但拖了两个月后又称总公司不批,只能让那位售楼小姐停职,给徐小姐一个交代。
  但最近徐小姐再去楼盘时,发现那位售楼小姐仍然在楼盘工作。“不是说停职了吗?”徐小姐不解。对此楼盘的人告诉她,只是停职一个月,且公司“停职”的意思是指停职期间不能接新客户的单,老客户的单还是可以继续做的。
  徐小姐坦言,售楼小姐当时确实存在诱导性买房的可能,除了强调户型相同外,签合同时也老是说“不用看,直接签名就好”,导致她也没有认真看合同就签了名。但其实售楼小姐停职对她来说也没什么好处,她只想楼盘能给她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
 
  关于此案例,《佛山日报》记者采访至高律所广州分所郭华寿副主任。郭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解答了记者提出的以下几个问题。
  热点问题一:案例中售楼小姐的行为是否属于“诱导性销售”?是否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若能证实开发商销售人员在签署合同过程中隐瞒了房产户型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重要信息,徐小姐在订立合同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徐小姐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其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没有就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或者经营者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救济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换句话说,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或者充分保障甚至是受到经营者的侵害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经营者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法找到对应的答案。
  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故意剥夺或者说故意侵害作为消费者的买房人对户型的知情权。而即便是徐小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剥夺甚至是故意侵害其对户型的知情权,郭华寿律师认为,依照法律,买房人也未必有“退房”的权利。“退房”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还必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
  除非徐小姐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者在买卖合同中清楚规定了户型属于买房人应享有的知情权的范畴而关于知情权被侵害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否则,徐小姐无权以关于户型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热点问题二:该案例合同中确实附有楼栋、单位与户型图,但徐小姐表示自己对楼盘百分百信任,因此并未认真阅读便签了名。在这件事情中,徐小姐是否也有责任?
  若合同签署时,双方是建立在自愿合意、公平自由等原则下,同时均知悉和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之约定内容情形下,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法律关于合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之情形的,徐小姐需要按照合同所述之条款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
 
  热点问题三:徐小姐提出让开发商在不违背建筑结构(如承重墙等)的情况下改善户型,比如她觉得购房的房子没有饭厅位,想开发商帮她改一个饭厅位出来。这样的提议是否有理?开发商是否有义务答应她?
  严格来说,双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之债去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徐小姐事后与开发商协商可以视为双方拟定新约定内容之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之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一方赋予义务,除特殊情况外,需要经过被赋予义务方的明示或默示许可或同意。故此,开发商是否有义务同意徐小姐之要求,视乎原合同或补偿协议是否有存在相关条款关于此问题之约定。
 
  热点问题四:对于该事件的建议
  在本案中,关于选择合同撤销权还是知情权维护自身权益,郭律师更倾向选择《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条款约定,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维权。但至于如何固化证据,如何形成证据链,那是事情的另一面,而这些却是维权的关键所在。
 
  郭律师同时建议: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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