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珠海市民彭先生而言,世界上最悲催的事情莫过于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居然是别人家的,房产证写的不是自己名字。发现遭遇一房“两卖”后,彭先生近日迁怒办证的金湾区房地产登记中心,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但因其买房时房产早已过户他人,最终被驳回。
【案情简介】
市民彭先生今年48岁。他说,其2003年9月通过男子麦某在珠海平沙镇艺华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7万,约定先支付5.8万,余下款项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但后因麦某一再拖延,办房产证的事情就此耽搁了下来。
彭先生起初没有在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令他始料不及的是,2011年左右,一名叫“李威”的男子突然找上门,称房屋是他的,并掏出房产证,要求彭先生和家人搬出去。
李威说,这套房屋原来的产权人是一个黄姓男子,并非彭先生。2009年黄先生因与自己发生债务纠纷,经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和调解,这套房屋后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自己,其2009年4月就已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才是合法拥有者,但因为彭先生占据房屋,导致其至今无法收回,合法权利受损。彭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早就交了购房款,又住了这么多年,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围绕这桩房事,两家人纠缠了几年,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应拥有房屋。争执不下,彭先生近日将金湾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李威、房屋开发商以及早年卖房给他的麦某一并告上法庭。在诉状中,彭先生质疑李威等通过不正当手段才取得房产登记证,要求法院以及金湾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撤销原来的房产登记。金湾区房地产登记中心解释,彭先生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不是该中心核准登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由始至终也未到该部门办理过涉案房产的登记。
【法院判决】
经查,涉案房产由兆丰公司开发建设,早在2003年4月9日,也就是彭先生购买前5个月就已经登记至一名黄姓业主名下,2009年该房产又被罗定市法院裁定给第三人李威,同年该中心根据法院裁定,为李威房产办理了过户。该中心在登记时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等所需法定资料,登记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彭先生不具备起诉房地产登记中心的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后续】
李威也打官司把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退房,经过一审、二审,目前珠海市法院终审已判定彭先生腾退房屋。
【法律分析】
由于该房屋于2003年4月9日就已经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即在彭先生购买前五个月麦某就已经将房屋卖与黄先生,所以,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彭先生与麦某,登记机关及黄某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判决是合法合理的。现李威要求彭先生腾退房屋合理合法,如李威要求彭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也是无可厚非的。
【建议】
本案中,彭先生由于没有法律意识,导致购买了已经卖与他人的房屋,明显是一房二卖。彭先生作为受损人,依法可以要求麦某支付一倍购房款的价格作为赔偿,对于这个一倍的赔偿,律师认为不应该按照当时的价格支付,应按目前的价格在评估公司评估价值后,按照评估价格支付一倍的购房款,原来的购房款也应该按照现行同类房屋的价格支付(即增值部分),利息也应当退还,否则对于彭先生不公平。
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要求出卖人提供房管局出具的无瑕疵证明,防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