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躺在深圳龙岗区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的杨先生(化名)不知道,妻子陈女士(化名)业已离世。重症监护室外,杨先生1岁7个月的女儿惊魂未定,一直在哭。
2015年4月27日约13时10分,深圳龙岗区愉龙路,陈女士抱着女儿在路上行走,不料踩上一个污水管检查井后身子突然下沉。掉入井前,她将手中女儿托出。掉落井内的陈女士头露出水面,还能开口喊“救命”,但没过多久就没了声音。丈夫杨先生让路人帮忙拨打120后,果断下井施救,但因吸入沼气晕倒。后经消防员努力,将杨先生跟陈女士救出,但陈女士已无生命迹象,杨先生也进入了重症监护室。
有目击者称,涉事井盖被踩后发生翻转,相关情况仍有待进一步调查。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网站显示,龙岗区市政排水管网由两家公司负责维护,龙城、龙岗、坪地、平湖和横岗5个街道由一家公司负责。该公司工作人员当天表示,已记录记者反映情况,经请示领导后再做答复。截至4月27日晚上记者发稿,该公司未有回复。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损害。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结构承担的即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如侵权人就其所致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等,就是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结合本案,受害人因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翻转而掉落,并因此而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是市政设施的一部分,市政养护公司作为市政设施的管理人,应保证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完整和安全,尽到及时维护和修葺的义务。作为事发路段市政设施的管理人,如未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市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推定存在过错,应依法向受损害市民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杨先生可采取法律途径,依法向管理人公司索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由于当前窨井盖损坏、缺失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而市政养护公司的维护存在相对的滞后性,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高律师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平时行走应尽量避开窨井盖,不要从正上方走过去,而如果不幸掉落进井内也不要紧张,避免吸入过多沼气,缩短救援时间,应冷静等待救援或找其他的逃生途径。在获得救助后,如果受到了损害,可以委托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求损害赔偿,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