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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相同吗?
文章作者: 陆颖欣    更新时间: 2012/2/29
  邓某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天,于2011年7月29日15时40分左右在单位工作过程中,不小心被机器弄伤,当时雇主和雇主的父亲都在场。邓某当天被送进澜石医院,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近节指骨折,2011年10月1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其为工伤。2011年12月7日,他收到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其伤残不入级。2011年12月8日,佛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判定其医疗期为3个月。2011年12月31日,其再次收到佛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查鉴定其不入级。
  当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邓某于2012年2月3日到石湾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他的仲裁请求共有三个:1、支付医疗期的医药费2378元;2、医疗期3个月工资待遇8100元;3、支付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工资待遇8100元。已经确定在2012年2月23日开庭审理。我所派出驻石湾法援工作站的志愿者律师发现他第2个和第3个请求是重复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疗期和工伤期间是一致的。所以,劳动者属于重复主张。但是邓某不服,一直和志愿者律师理论,不愿失去3个月的工资赔偿。志愿者律师向他再三解析,最终邓某也明白了个中缘由,接受律师的提议。最后他要求增加伙食费的赔偿,因为已经超过了 10 天的增加诉讼请求期间,所以就只能另案提起仲裁。
  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很多,也懂得一点法律法规,但有时却难免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产生误解。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在对法规相当熟悉的前提下,耐心地和他们解析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或许有些劳动者的接受能力不太强,但我们应该付出更多的耐性,这样能避免劳动者再次吃亏。本案在仲裁庭、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律师的协调下,最终在2012年2月23日开庭前,用人单位向邓某支付8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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