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与劳动法相关的一系列案件分析——写在我所派专职律师进驻石湾法援窗口值班三个月之际
文章作者: 肖平    更新时间: 2011/12/21
  我所于2011年9月5日受禅城区司法局及法援处的信任与委托派专人律师进驻石湾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新设法援窗口值班。同在中心设立前台窗口的还有信访局、社保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劳动保障、仲裁立案等相关部门。据了解,石湾镇街道所辖区域内工业众多,外来务工人员云集,前来中心咨询、寻求帮助的多为外来工劳动者,中心各部门的主要核心工作也是各部门大力配合、积极应对解决好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维护辖区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千千万万劳动者背后的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力促辖区内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维持基层社区稳定。
  我所进驻后,便有序的开展窗口法援的工作,仅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接待群众咨询近100人次,受理法援案件14起,其中已经办理结案的达11起,极大的支持了镇政府的综治维稳工作。在接访、受理的案件类型中,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高达96%以上。下面就我所派驻的法援志愿者代理的几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解读:
 
  一、一线工厂操作类工人工伤案件
  【典型案例法援处理情况简介】
  劳动者高某在今年春节过后从湖南老家来到佛山进入一家位于石湾镇深村辖区的钢条公司工作,才入职两个多月,高某就在钢条加工的生产过程中不慎被钢卷材料压伤,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后单位及时的将劳动者送往了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腹部外伤,花去医疗费2万多块,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劳动者多次跟用人单位老板沟通工伤索赔事宜,甚至只提出赔偿4万块就好,但老板不予理睬。后高某在一位老乡朋友的帮助下,来到石湾镇综治维稳中心寻求帮助,看到法律援助窗口,前来咨询工伤待遇。我所法援志愿者首先跟高某讲解了工伤索赔程序,需要劳动者先去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认定为工伤后再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残,最后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0月20日,劳动者拿着评残8级的鉴定结论书前来我法援窗口问能不能帮他提起劳动仲裁,说他们什么也不懂,有我们帮助他们更放心。法援志愿者根据提供法援的资格审查了他的工伤认定和评残结论书后受理了法援。在劳动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法援志愿者为劳动者书写了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石湾仲裁庭。在仲裁庭送达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提出了调解的意愿,在志愿者律师依法计算出的工伤补偿额68000元的基础上,经过仲裁庭工作人员做单位的工作和我法援志愿者做当事人的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以58000元调解的协议。劳动者最后感谢我所认真负责的法援志愿者的时候说谢谢为他的工伤追讨回补偿,让他能尽快的拿到钱回老家去养伤和家人团聚过年。
  【评析】
  1、这样的工伤事故在一线工人工作的工厂车间频发,本案例中折射出厂方在劳动者出了工伤事故后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承担《劳动法》责任的违规乱象。本案中老板以为在劳动者出了工伤事故后,帮劳动者支付了医疗费就万事大吉,其实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理应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内停工留薪待遇以及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如果单位不肯支付医疗费用之外的待遇,可以到当地仲裁委或仲裁庭提请劳动仲裁,追讨工伤待遇。
  2、我所派驻法援志愿者在前台窗口值班,第一时间解答维权劳动者寻求法律帮助的难题,缓解了劳动者维权无门、不知维权程序而盲目跑多个部门的困境。他们还认真负责的想劳动者之所想,竭尽全力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为他们维权。另外,法援志愿者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积极履行一名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责,积极与综治维稳中心其他劳动保障职能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帮助劳动者书写申请书,提交证据清单以及与用工单位讲法讲理的进行沟通调解,大大的简化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办案流程,极力寻找最快最好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街道辖区工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良好秩序。
  3、我所派驻的法援志愿者律师在代理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具有责任感的积极依法、据理的跟用工单位沟通,调解双方矛盾。每一起劳动案件中,只要用工单位肯沟通,我们志愿者律师都跟他们分析案情,告知他们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跟他们讲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时,用人单位还主动打电话过来咨询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怎么办理能够既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又能够尽快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进而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劳动秩序,我所自愿者律师都耐心解答,做起了企业单位的“法援顾问”。这样使我们的法援工作不仅帮到了劳动者,也减少了用工单位的劳资纠纷,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辖区经济的发展扫清“法律纠纷”障碍。
 
  二、妇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典型案例法援处理情况简介】
  女大学生李某是“80后”,她于2011年5月9日加入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刚进去时,公司没招几个人,属于试营业状态,李某在一名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兢兢业业的从事综合管理岗位的工作。在2011年7月底李某发现怀孕并告知了公司,两个月后公司向李某出具一份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李某怀孕不适合做业务岗工作。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解聘理由,并且跟单位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据理力争,结果单位仍然单方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前来法援窗口咨询并申请法援。
  在受理了李某的法援后,我所法援志愿者律师及时的提交了仲裁申请和相关证据到石湾仲裁庭。在受理法援后,我所志愿者律师也打电话与用工单位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情,并提出了孕期内女职工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忠告。仲裁庭立案并受理后一周后联系法援志愿者说案件因用人单位方的申请提到了禅城区仲裁委审理,我所志愿者律师积极与李某联系,整理证据材料和代理词,后来在开庭那天上午,李某老公打电话过来说用工单位已经与他们达成和解,并且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评析】
  1、我们都知道,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法律对女职工因其社会地位和生理特殊情况进行的特殊必要的保护,任何用工单位都有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义务。而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显然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侵犯了女职工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是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也比较高,及时的来申请法律援助展开维权工作,手头上也留着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交接的相关证件材料,这也是最终跟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据理力争的有力武器。

[1] [2]  下一页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