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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规,如下问题你注意到了吗?
文章作者: 花磊    更新时间: 2016/3/6

  201625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监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新设及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及时备案私募基金进行“保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要求新申请登记的及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要求高管需具有从业资格。由此,一场以私募基金“保壳”、私募基金整顿、私募管理人聘请律师所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高管如何获取从业资格为主的私募基金改良运动兴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熟谙《公告》内容,方能在改良运动中应对自如。由此,小编整理了《公告》主要内容,以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一、新设及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壳”

  如不按照上述表格内容“保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义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基金相关监管规则,私募基金需经过两个备案,即管理人备案和基金产品备案。根据《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以下情形下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

  (一)私募基金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二)高管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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