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以爱为名 以法为终——“捉奸”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
文章作者: 邓晓莉    更新时间: 2016/2/3
  如果婚姻是一座充满鸟语花香、流淌着细水长流的爱情城池,那么婚外情就是入侵这个城池的敌人。面对来势汹汹的敌人,我们是选择忍气吞声,以和为贵,还是分崩离析,战斗不止?
  我们总是无法控制自己,想撕开爱人的面具,揭开爱人的谎言,为打开潘多拉盒子我们不惜花大量金钱精力收集一方婚外性行为的证据,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如何?
 
  一、法定支持的损害赔偿&捉到奸能否支持损害赔偿(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过错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才会被法院支持。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无过错方透支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婚外情时则需要慎重考虑,因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有“捉奸在床”的“婚外情”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导致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捉奸”的情感因素及诉讼策略需要
  1、情感因素
  有部分人“捉奸”的目的,并不求在财产上得到绝对的照顾,而是为了发现真相,希望这一切不是真的,自己的怀疑是错的;或者为了挽回婚姻,在占有道德优势的前提下,证明对方是错的之后,希望对方会洗心革面,一切恢复正常;又或者是为了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等等。
  2、诉讼因素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虽然这个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不会必然引起质的差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尽可能地越多越好。
  其次,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无过错方有对方“捉奸在床”的“婚外情”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作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综上,虽然“婚外情”不一定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但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如无过错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法官在分割财产时会秉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予以分配,因此,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收集该方面的证据。
 
  三、侵入他人住宅收集的“捉奸”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一方为了获取爱人出轨证据,侵入他人住宅录音照相,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即使该证据反映了事实的真相,但因取得证据的方法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反而可能涉嫌侵权,导致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在自己家里拍照取证,或者录音设备安放在自己家里,因此所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但在自家取证时,要注意行为不要过激,不要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在获取照片等证据后不要将照片在公众中故意宣扬传播,否则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行文至此,不知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捉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简单阐述,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启发。现实生活中,证明对方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比较难以取得,但如一方同时具备好几种间接证据,并且证据之间不存在合法性瑕疵,能够针对婚外情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形成证据优势,婚外情的认定也并非不可能。一般可证明一方婚外情的证据有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往来,公共场合拍摄的照片、录音、录像,租房、购房凭证,宾馆票据等等,如果不知道应该如何收集证据的,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题外话:笔者对耗尽全部心力去获取“捉奸在床”的方式持保留态度,因为再高明的“捉奸”者,也不能捉来婚姻的幸福,两人的感情曾因互相吸引开始,即使无法牵手走到最后,也无需以两败俱伤的方式来结束。
 
 
 
版权所有©2003-2025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