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交流传递愈加便捷和频繁。对于每个摄影人来说,自己辛辛苦苦完成的作品如果能被更多的人认识和欣赏,是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很多时候,网站在使用摄影作品时既不署姓名,也不支付任何报酬。摄影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首先要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侵权,而且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至高法律观点:
鉴于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至高律师提醒广大摄影朋友,在判断对方行为是否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时应考虑和注意如下问题:
一、“署名权”至关重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符合12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网络上传播的摄影作品无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只要其在使用时没有署名,就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二、排查“避风港”原则
由于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而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大都具有较强的经济赔偿力量,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会建议权利人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 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著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避风港原则。
因此,当摄影人发现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图片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网站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其一,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内容是广大网友提供的;其二,网站没有实质性使用摄影作品(如果网站对侵权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且知道信息部分内容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标准是:应注意、能注意而又不注意);其三,网站注明了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其四,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图片侵权;其五,网站没有从作品中直接获利;其六,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只能追究上传图片的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要提醒各位的是,避风港适用于单纯的技术服务行为,即搜索链接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虽然使用搜索链接及其他网络技术的网络服务行为,但实质上并不是技术服务提供行为,而是内容提供行为,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