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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影作品如何确定权利归属
文章作者: 任小青    更新时间: 2014/12/17
  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数码摄像机的出现使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但与此同时,新技术也给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属认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为读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所考虑的因素,并由此为读者提供在实务操作中的法律建议。
  一、现实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原告摄影师金任喜认为其对摄影作品“躺椅广告照”享有著作权,他向法院提供了该数码照片及存储照片的光盘,光盘显示数码照片文件创建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22点39分24秒,照相机型号为NIKON D200。
  2010年9月14日,宁波江东傲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投放网址为“nballwell.en.alibaba.com”。2011年7月4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前述网址的网站首页以及相关产品介绍中下载了被诉侵权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傲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主页及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作为营利之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傲威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傲威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阿里巴巴公司与傲威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二、“数码摄影作品”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
  上述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原告数码摄影作品的权属证据为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存储介质,其能否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导致对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但是,对于数码照片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因而照片的复制极其简便,而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使其可以对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光盘中储存的数码照片已非原始格式图片,且其在光盘中的存储时间也与照片拍摄的时间不能严格对应,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很难单纯从机器可读形式的数字证据中判断数字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
  因此在原告提供的光盘存储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以单独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法院结合了证人证言对数码照片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说明及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数码照片著作权的权属。
  三、至高法律小贴士
  鉴于数码摄影作品确权较为困难的特性,至高律师在此为广大摄影朋友提供如下小贴士,希望能从源头上避免权属纠纷的产生:
  1、对数码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登记的作品予以形式上的著作权确认,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的证据效力较强,在费用上也会得到政府的资助。以佛山本土为例,根据《佛山市版权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规定,佛山市版权局对版权登记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实施全额资助或半额资助。
  2、申请时间戳证书。“时间戳”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用于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是由公正的第三方TSA(Time-Stamping Authority)提供的为电子文件或电子交易所作的时间证明。它操作简便,而且费用低廉(10元一个)。只需在电脑前登录“时间戳认证系统”,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充值,既可自行申请时间戳证书了。
  3、对数码摄影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数码摄影作品拍摄完成后,将RAW原始数据格式刻盘保存,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RAW原始数据较之JPEG等格式数据更能说明数码照片拍摄后的原始状态。或者利用PS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权。另外,还可以将照片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进行适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权者得到100%全画面的照片。
  在平时生活中,摄影朋友们应增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提前做好著作权权属确认,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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