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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2/9/24
  题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渐入深水区,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调节的研究,在理论上抑或在实践中都具有重大意义。该文就此认识,也论企业该如何去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对经营风险的调节与利用,促进企业的良性经营与和谐发展。
 
  在竞争白热化的市场营销中,企业总得上演“物竞天泽,适者生存”的残酷一幕。企业只有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运用适时的法律规避战略,才能抗御风险,进而取得长足发展。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经济运营权,其最终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常受到外部和内部的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因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应加强对风险影响因素的分析,以运用法律途径避免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不重视,甚至不理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而造成灾难性后果的例子不胜枚举,就如中航油(新加坡)、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这些活生生例子可谓众所周知。那么法律风险是什么?管柴齐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如是说:“公司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它与企业诞生那天伴之而来,之于其本质是可控的,但由于企业对法律风险认识欠缺甚至是认识误区或者处理技巧错位,从而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是灭顶之灾。”
  通观国内外的企业法律规避防范现状。在国内,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规范意识在21世纪后才逐渐得以重视。国内的专家学者主要就企业事务所所涉及的合同管理、产权管理以及诉讼仲裁等方面进行剖析,但这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仅侧重于法律工作人员的个案研究,缺乏普遍的适用性。在国外,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主要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方面进行研究,相对权威的有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相对国外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国内对企业如何去规避法律风险的研究处于萌芽期,显然对这方面的剖析更为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实务角度看,国内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相对滞后,对预防投入的资源则更少。主要反映在:规避法律风险资源的配置上与其面临的风险不均衡,很多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资源配置及相关举措上的支出远低于国际标准。可喜的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法律顾问协会于2005年3月18日在京召开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提出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且切合实际去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首要前提,更是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有力保障。
  国内外各大权威机构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有不同的剖析,综合各大机构的权威观点,主要内容有:Robert Lewis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另一类独特的商业风险,与之可能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违法企业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等;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国内事务委员会委员柳宪章如是说:“法律风险就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的风险。”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提出的正式概念。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有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法律风险的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等。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单纯的商业风险,它具复杂性和整体性,风险失控会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生产成本增加、丧失商业机遇与优势。
  二、企业法律风险因素及分类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它健康运营,离不开“身在环境中”的社会学背景,从社会上接受人力物力资源,通过整合或转换产出产品投入市场。自然地,企业的各个环节不能孤立,相反是整体与系统的,而在各个环节均存在显性或隐性的经营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集中的表现在合同违约、侵权、违法企业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各个方面。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设立地管辖地、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知识产权问题等等。
  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按照产生的结果可以分为以只能产生法律意义的不利后果的“纯粹法律风险”;以从法律意义上可能产生有利结果或不利结果的“投机性法律风险”,其一定程度上鼓励冒险行为。按照风险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以企业以外的社会、法律、政策等环境因素引发的“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以由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企业内部风险”。企业外部风险是企业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必然存在的,也是企业无法通过自控行为能够控制的因素,而企业内部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行为能够掌控,自然也成为我们企业风险防范的重点。按照企业的活动性质可以分为日常运营风险、管理风险、资金运用风险、财务策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等等。
  三、企业法律风险来自哪里?
  自我国《公司法》颁布生效后,国内公司主要以股东责任有限和公司责任有限这两大鲜明的特点的形式设立。因此模式使投资者的风险得到具体的量化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在该种模式下的公司制企业由于投资渠道和主体的多样化特质的原因,它们对法律的要求也远比传统企业形式要多,处理不当也就存在更多的法律上的风险。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如下几个环节:
  (一)设立时的法律风险
  人、资两合方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的聚集基础上,讲求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和配合。公司设立时的法律文件签订也显得格外重要。设立阶段主要涉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表决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办法、股东出资迟延的违约责任等等文件。这些文件为公司的运作设定框架与规则,明晰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及对公司事务的处分程度,同时对公司各机构的表决程序进行模式化规定。这些文件关乎投资商之间的相互权益;关系着公司决策运营机制和相互权力的制衡;明确着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的法律效力;清晰着公司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不当时应当对公司、对股东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公司设立前期,需要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的其它法律文件还涉及验资机构、金融机构等机构。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从这些法律文件和资金的流向进一步体现。这些不单在公司法有所规定,而且操作失当还可能触范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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