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争议一案,目前进入白热化阶段。苹果公司是“大意失荆州”,还是深圳唯冠 “背信弃约”,至今也没有结论。作为法律人,我们如何拆解这场IPAD“罗生门”,从而让我国企业更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注重自身品牌的保护,才能避免类似IPAD罗生门事件的发生,成为本文探讨的主旨。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7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与IP公司在台湾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苹果公司通过IP公司匿名以3.5万英镑购买了台湾唯冠在全球10个IPAD商标,其中8个商标为台湾唯冠名义注册,2个以深圳唯冠名义注册。
2010年1月底,苹果公司在新闻发布上向全球介绍IPAD平板电脑产品,但苹果公司没有在发布前办理中国大陆商标转让的备案登记。唯冠公司在意识到商标的真正买家是苹果公司后,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中国部分IPAD商标权的转让登记手续。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IP公司所有。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商标转让协议》不是深圳唯冠签订,也没有事后得到深圳唯冠的追认,且不能证明是表见代理,因此,驳回苹果公司起诉。
目前,本案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二、本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有无法律约束力,成为拆解IPAD罗生门的关键。
根据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IP公司与台湾唯冠于2009年12月17日在台湾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十一个,其中包含了被告的第1590557、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
苹果认为,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因此,深圳唯冠是涉案《商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公司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
深圳唯冠矢口否认,认为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原本不存在所谓商标权属纠纷,苹果一方提起的所谓的“商标权属纠纷”,混淆交易主体,实为一场闹剧:苹果一方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将我方中国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1682310”的两IPAD商标错误地当作台湾唯冠的商标进行转让。
因此,深圳唯冠有无参与商标转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还原本案真相的重要环节。
从本案二审庭审反映的事实来看,苹果认为,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并已实际履行,与IP公司洽谈的袁辉、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洽谈使用的邮箱也是深圳唯冠的,而且杨荣山在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订的一个签呈函落款,表明深圳唯冠对转让商标一事是知情的。而深圳唯冠认为,所谓袁辉、麦世宏、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并没有对苹果一方产生任何的误导,邮箱更不是法律认可的授权表象,与交易主体的认定并不发生法律层面上的联系。深圳唯冠参与了全过程的说法,意在混淆法律关系。
我认为,从中国的法律语境来看,无论深圳唯冠是否全程参与了商标转让的谈判,最终没有在商标转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就不能代表深圳唯冠的自身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转让协议》是对深圳唯冠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我们不能因深圳唯冠在《商标转让协议》没有盖章,就简单否定苹果公司的诉求。
三、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属于超越职权的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本案的核心。
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代表深圳唯冠签约表见代理成立,首先,杨荣山系深圳唯冠、台湾唯冠及多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麦世宏系深圳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谈判使用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最后,杨荣山作为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同意麦世宏为授权签约代表。
深圳唯冠指出,本案交易双方均清楚:出让方就是台湾唯冠,本案根本不存在表见代理。具体本案,台湾唯冠以台湾唯冠名义签约、出示的是台湾唯冠的授权书、收款人系台湾唯冠公司。代理的任何一项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均指向台湾唯冠,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表见代理,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
在二审中,苹果一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签呈函”复印件,据媒体报道,该函主文,是获得书面授权代表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麦世宏向杨荣山汇报商标转让的交易内容,清楚列明“包含本案所涉及两个的商标一起转让,杨荣山作出准许的批示并签名确认。
从上述反映的事实,我认为杨荣山在《签呈函》签名,不仅代表了台湾唯冠,也代表深圳唯冠。结合双方交易背景和协议履行的整体来看,麦世宏在交易协商中,显现深圳唯冠的官方邮件系统发来的邮件与IP公司发来的邮件,让苹果公司认为自己也是深圳唯冠在谈判IPAD商标转让,有表象认为谈判人员也是代表深圳唯冠的,同时,杨荣山向麦世宏签发的《签呈函》,明知转让的商标包含深圳唯冠的两个IPAD商标却没有提出异议,杨荣山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对《签呈函》授权确认,也体现出深圳唯冠的真实转让意思表示,这些表象使苹果公司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此,台湾唯冠代表深圳唯冠签约的表见代理成立。
我预计,二审法院会结合交易背景、谈判过程及协议内容,运用大智慧考量商业实践与法律评判的平衡,定止分争。但是,本案无论苹果公司是“大意失荆州”,还是唯冠方面“有意构陷”,苹果公司负出的代价值得我们深思与反省。
四、反思:企业如缺乏商标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未来商标战不可避免。
IPAD案件,注定成为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里程碑案件,而法庭之外,深圳唯冠在债权人的幕后指使下欲与苹果公司公开论战,为IPAD案件看点增加了戏剧性色彩。有人指责苹果公司傲慢,无视中国的法律才会造成苹果目前的尴尬,也有人批评深圳唯冠有意构陷,无视商业诚信。无论本案如何,都无法脱离“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的结局,但是,IPAD商标的争议,反映出未来企业商业竞争可能会越来越集中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因此,企业应当加大对自己的商标保护,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以后动辄出现苹果面临目前困境。有媒体评论到:“只有当一家公司在商标规划上缺乏远见和保护意识,才会有商标战的烦恼。”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防范,才能在未来商战中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
在IPAD商标权属争议的迷雾硝烟中,苹果颇有誓死力争的气势,可预计苹果会在这场大战中一争到底,方可罢休。我想,如果深圳唯冠步步紧逼,苹果有可能在中国销售市场放弃IPAD商标,转而推出新的商标,如果这样,或许结局是苹果壮士断臂,深圳唯冠落得一场空。
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