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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从授权公告日开始及例外
文章作者: 谢振宇 律师    更新时间: 2009/9/21

【法律要点】:
     《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那是不是说,从专利申请日开始,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呢?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39条、40条等规定,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从申请日起即获得保护,其保护要等到专利权授予之日才开始。但发明专利从申请公布日到授权日的这段时间内,还是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

【案件介绍】:
     2009年5月15日,原告江门市甲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佛山市乙公司业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5595.8),法院案号:(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1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计算机机箱产品——BN—1B电脑机箱);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5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2008年4月1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电脑机箱(主要是面板外观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原告发现佛山市三燕电脑经营部销售的BN—1B机箱与该公司申请专利的机箱相近似。2008年10月29日,原告派人扮成顾客向佛山市三燕电脑经营部购买一台BN—1B机箱,并申请佛山市禅城公证处公证购买过程,取得了《公证书》。2009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授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045595.8,外观设计名称为计算机机箱(6012)。2009年6月1日,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接到诉讼材料后,委托代此本案。分析案件材料,我发现《公证书》中被告销售的电脑机箱与原告取得专利权的电脑机箱的确相近似。但是,被告显然搞错了专利权获得保护的开始时间,错误理解了专利权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法律含义。
     我及时拟好被告《答辩状》并在开庭前提交给法院。被告主要答辩理由是:被告销售被控侵权机箱在2008年10月29日,原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2009年3月25日,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因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40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原告专利公告日是2009年3月25日,因此,原告在2009年3月25日才取得专利权。故,BN—1B机箱无论是否与原告专利是否近似,2008年10月29日原告销售BN—1B机箱不侵犯原告专利权。
     原告收到《答辩状》后,在案件开庭前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解析】:
    
     一、专利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才生效。
     《专利法》第39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可见,专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才取得专利权。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到公告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具体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结合《专利法》第39条、第40条,“专利权被授予后”应指“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因此,本案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才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2008年10月29日销售相近似机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关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方式,各国不一致。目前多数国家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如英国、法国、中国等,也有些规定自专利授予之日起计算,还有的国家规定自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①
     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39条、40条规定,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从申请日起即获得保护,其保护要等到专利权授予之日才开始。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分别列明“专利申请日:2008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3月25日”,同时注明“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只要认真读一下,应不难知道从2009年3月25日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工作进度,申请人从申请到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一般是一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通常要三、四年以上时间。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真正保护期大约九年,发明专利权一般为十五、六年左右。

     三、发明专利从申请公布后到授权日,获得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可见,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开始,发明专利申请人取得要求使用人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临时保护权。
     这是因为: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方式不同。发明专利审查程序是: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公众异议)——实质审查——公告授权。发明专利未取得专利权前已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公众已知晓发明内容,可以使用。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是:初步审查——公告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前,公众一般不知道专利内容。二、如前所述,申请发明专利权的时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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