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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感
文章作者: 陈佳娜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7/1

【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银行诉佛山市南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1998年至2003年间,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拖欠某银行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5197300元未偿还,由于下属公司均关闭、停业或注销,该债务由集团公司承担。2002年11月1日,房产公司出具《承诺函》,为集团公司拖欠的债务提供担保。2003年10月20日至2004年9月20日,某银行先后三次向房产公司催收欠款,房产公司均未依约还款。2005年6月30日,某银行与房产公司、集团公司签订两份《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房产公司以其房产抵偿拖欠的本金105197300元,房产公司对拖欠的利息42368119.93元负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清偿欠款。某银行于2008年1月28日、2008年4月8日又向房产公司催收欠款及主张商铺租金。时至2008年12月31日,房产公司及集团公司均未偿还拖欠的利息及租金,我所律师代理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心得】

     笔者在参与上述案件的案情分析及庭审过程中,感受颇深,本案所涉问题值得逐一探讨:

     一、揭开合同“面纱”——案情讨论心得

     在接受某银行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之后,本所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本案进行全面的案情分析。在经过激烈的讨论之后,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

     1、本案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集团公司应偿还其拖欠某银行的款项,此点并无异议。
     2、由于集团公司无偿债能力,房产公司应否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此点直接关系到某银行的债权能否实现。
     3、法院对三方签订的两份《以物抵债协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将会做出何种认定,此点即我方对于房产公司应连带清偿债务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

     本案中,某银行与集团公司、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以物抵债协议》,因协议中一句:“上述全部借款本息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房产公司即以此主张我方未在保证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内起诉,已过保证期间,应免除其保证责任。

     初看合同,首先上述条款确实是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的常用语句,其次若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惯常思维推定此为保证合同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面对同一份合同,反复研读,会发现每一次阅读都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多角度的分析,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解读这两份《以物抵债协议》:

     1、从字里行间解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房产公司主张其系以保证人身份来签订该协议,但从协议中房产公司责任承担的约定部分来看,其一直在做出尽快还款,承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2、结合上下文,从协议的整体上来解读其中个别条款
         即使协议中个别条款表明房产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但从协议整体上来看,无论是协议的先行条件还是实质内容,均表明房产公司愿意承担清偿责任。

     3、结合合同签订时的事实背景来解读合同条款
         该两份《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时,房产公司所担保的债务已届期。因此,在这一特殊的事实背景下所作出的保证担保,并非通常普通意义上的担保,而是有着其特殊背景,系在债务已届期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担保,应视为债务加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对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了新的认定,房产公司在债务已届期,债务人明显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提供的该“保证担保”,应视为债务加入。与此同时,我们为使我方主张能够得到支持,进行了全面的判例及法律依据的搜索,发现在多个案例及司法解释中体现了上述我方所作认定的审判精神。

     通过参与此次案情分析,笔者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需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有敏锐的法律嗅觉,不断拓宽思路;
     第二、善于多角度、全方位分析问题;
     第三、善于排除对方观点的干扰,按照有利于己方的思路去走,避免受对方思路及固定思维框架的限制。

     二、永远比对手准备更充分——参与案件庭审的体会

     因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性较大,我方在本案庭审之前,列举出我方的薄弱观点及对方律师可能攻击我方的多个角度,并准备相应的应对方案。但是在庭审中,我们发现对方律师远不如我方所设想,他们并未重点攻击我方的薄弱观点,而是花费了过多的精力纠缠在与本案无关的细节之上。最终结果是对方律师在长时间的庭上发言中,始终没有击中我方要害。

     对方律师在庭审上的表现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教训。庭审对于律师而言是短暂而宝贵的机会,必须抓住重点,集中精力击败对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切忌将大量的精力浪费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要做到这些,应该永远比对手准备得更充分。因此,律师除了必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即为了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研究案情并为庭审做好一切可能的准备。

     三、庭审结束才是工作的真正开始

     刚进入律师行业容易有一个误解,认为只需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后提交代理词,然后等待判决结果即可,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所律师在本案庭审之后,针对庭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法官的观点一一进行分析总结,向法院提交代理词,并补充相应的材料,庭后工作的全面与认真丝毫不亚于本案庭前准备工作。笔者由此认识到,每个案件庭审结束之后,才是战役真正打响之时。由于此时的工作往往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庭后至少要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1、深入对庭审情况进行分析
         分析庭审情况,重点对庭审中对方所提观点及法官的态度进行分析。

     2、有的放矢的代理词
         重视代理词的写作,要围绕庭审中法官所归纳的焦点去论述,重点表明法官尚无明显倾向性而又有利于己方的观点,争取引导法官作出有利的判决。

     3、必要的补充材料
         分析庭审中法官的思路,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材料来支持己方的主张,如判例、法律依据等等。

     4、及时的庭审报告
         庭审之后,作为代理人须及时起草庭审报告并提交当事人,向当事人汇报庭审情况,保证当事人对案件发展情况有全面而清晰的了解。

     上述为笔者参与办理本案的一点心得体会。本案现已顺利调解结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之下,当事人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解决了问题,其合法权益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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