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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文章作者: 谢红波 律师    更新时间: 2009/7/15
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缔约过错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过错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把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作为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缔约过失责任实际适用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这三种情况呢?通常说,缔约过失的适用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要约人错误地撤销要约。这种情形是指要约人撤销了不能撤销的要约,或者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要约,而要约受领方已对要约产生合理信赖并且因要约的错误撤销而遭受损失。
     
      2、合同尚未成立。这是指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直至达成协议前的阶段。缔约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

      3、合同无效。当合同已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被确定无效时,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转化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蒙受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被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因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了损失,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5、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而导致他方遭受财产损失。如甲、乙商谈购买乙的房屋,甲定于某日前往乙处察看,然而乙在数日前已经将房屋卖给他人却未通知甲,使甲徒劳往返,乙应对甲的损失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6、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等而导致他方遭受财产损失。如某人去饭店吃饭,由于饭店楼梯有水迹,导致某人滑倒而受伤,或出卖人交付商品时,不慎将商品掉下来并砸伤买受人等行为致对方损害,应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第5、第6情形并不必然造成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确定,以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义务而破坏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形来确定。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仅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作为缔约过失适用的前提而不以信赖关系被破坏为前提,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某人向家具商提供了错误的家具式样设计图纸,致使家具商估价错误,加工费超过合同约定,此事,家具商则可以某人有缔约过失为由请求其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这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并非是以合同不成立为前提的。

      再者,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有时,缔约过失行为虽导致损害发生,但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如缔约过程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假如过错方承担责任后,对方当事人愿意原谅其过错行为,双方继续磋商,并最终订立了有效合同,这个最终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因而应为有效的合同,但它并不影响在此之前的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意味着缔约过错方可以免除责任;过错方承担责任后也并不意味着一个缔约过程必然结束,而其后继续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另一个缔约过程的开始。假如这样,我们就会把一个完整的缔约过程分为两个不同的缔约过程。

      所以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过失行为违背信赖关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害为前提,而不以合同的最终结果为前提。不管缔约过失的效果是产生在订立过程中,还是产生在合同成立后,甚至产生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只要该过失产生于缔约过程中,均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5]。实践证明,只承认个别的缔约过失责任已不能适用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不足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于是各国判例和学说都有扩大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并将其上升为概括性法律原则的趋势。在立法上首先确立缔约过失责任为概括性法律原则的是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该法典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该法典第198条规定,在为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对方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纵契约未能成立亦然。国外的这种立法经验我们可予借鉴。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2]参见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3]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4]参见崔建远:《缔约上过失责任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3期。
[5]参见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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