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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章作者: 成平 律师    更新时间: 2009/7/15

      (三)商标保护,包装、装潢保护——不可忽略的基础、常规保护手段。

  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中药制造企业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注意运用好商标保护的方法。

  首先,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商标。一些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进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结果该名称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还有的企业喜欢把药品的原料或功能注册为商标,这类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使一时获得注册,也可因他人申请而撤销。

      其次,有条件地、及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取得特别保护。当一种中药药品商标有望成为驰名商标时,企业应有意识地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逐步准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所需的材料,查明欠缺条件,制定目标,逐步满足全部条件。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的保护,经营者一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受到侵权时可以利用更多的手段保护自己,制药企业应设计出自己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便中药产品成为知名商品受仿冒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保护。

      虽然,如上所述,专利保护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一定难度,但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手段。企业除充分运用上述保护手段外,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亦需重视采用专利保护手段。

      五、结论

      制药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地、充分地运用上述各种保护手段,对本企业的中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艰巨复杂的任务。为此,借鉴美国、日本一些大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制药企业可考虑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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