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新公司法专论 | 微信上开的股东会无效?——新增的电子通信方式规定 《新公司法的新规则:识、通、用(第2期)》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4/4/1
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规定,该新增规定实质是回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司治理的要求。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理解电子通信方式规则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除了可用传统方式即通知、安排现场会议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然而,本条的“问题”在于对“电子通信方式”精准理解,因为就电子通信的概念而言,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群聊、视频、电话都是电子通信,细分下,群聊还包括QQ群聊、微信群聊,电话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语音通话。于是,新问题就来了——怎样的“电子通信”才符合新《公司法》关于电子通信方式的规定?
  我认为,这问题应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从体系解释上进行破题,应该对“电子通信”进行限缩解释,把这里的“电子通信”解释为即时的电子通信方式,即由两人以上使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实时传递文字或者图像消息,以及语音或者视频交流,而传真、电子邮件等无法实现即时通信的方式不宜归类为本条“电子通信方式”。因为, 一旦把传真、电子邮件等无法实现即时通信的方式纳入,那么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就可能与不召开会议而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情形重合并发生混淆。

  (二)用好电子通信方式规则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节省了参会者的时间和费用,也提升了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效率。所以,在新公司法以法律形式鼓励倡导下,公司应娴熟地运用电子通信方式。
  而在用电子通信方式过程中也要注意克服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消极”面,在细节上注意保证程序公正。结合日常实践,我认为,起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在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決的时间、程序以及相关平台的操作方式等,二是召开会议和表決所涉及的事项应依法提前送达参会者。另外,公司章程有必要细化公司机关采用具体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相关程序规则,从而确保公司决议符合程式化要求。

  (三)肯定电子通信方式规则
  过往出现不少公司因采用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从而引发纠纷,被诉请决议无效的案件。
  以学理分析新《公司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实质是把公司决议的瑕疵按照内容瑕疵和程序暇疵进行区分,简言之,新《公司法》实施后,更严格地认定不是存在瑕疵的决议都归于无效。只有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决议才绝对无效。至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不作绝对无效的评价。这样,如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在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上有轻微瑕疵的,并不影响相关决议效力。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电子通信方式规则,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2021)苏04民终776号民事判决。
  该案中:杨某为江南园林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通信方式召开并形成了有关决议,但是未形成书面记录,杨某主张案涉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法院认为公司采用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亦以微信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全体董事悉数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且已就相关议题行使其权利,最终通过表决,会议召开方式及结果均符合章程规定。决议未形成会议记录等轻微的程序瑕疵,对表决结果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杨某的请求不能成立。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