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邓先生驾驶家用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电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经保险公司核实,发现邓先生曾在某顺风车平台上多次接单,保险公司认定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车保范围,拒绝理赔,并对邓先生的车保进行退险处理。邓先生表示,自己接的是顺风车单,而非网约车单,依旧属于非营运性质,而且是订单完成后空车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所以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退保不合理。
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呢?为此,我所曾进朗律师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从法律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此类案件在法院以往的判例中,亦是重点审查是否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是否有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对于是否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专车、快车等)的本质是出租汽车,其目的在于营运,故无论是其车辆还是从业者,都需符合相关条件并办理相关证照。因此,只要当事人使用车辆用作网约车,则必然认定为改变使用性质。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因此不认定为改变使用性质。
对于是否有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主要是分析车辆使用次数的是否有增加,以及行驶路段的变化。如当事人仅注册顺风车业务,则重点审查使用的次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包括日常上下班接送等),会认定没有增加车辆危险性。
但由于有很多车主会将“顺风车”当“快车”使用,因此很多法院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只要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包括顺风车)都属网约车,属于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而本案中,从车主邓先生的顺风车过往订单计算出,其在四周内接单的顺风车里程为七千公里,明显已经属于营运车辆,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亦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保险公司对邓先生的理赔作出拒赔决定并退保是合理的。
曾律师建议,若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网约车或顺风车时,要注意若该行为有可能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时,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更换相应的险种,否则,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有权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