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小姐于两年前参与了支付宝蚂蚁金服的“相互宝”互助计划,两年来共计支付二百多元,帮助了数万名同样参与了“相互宝”的患者。但就在最近,何小姐不幸患上了子宫内膜恶性肿瘤,于是就向互助计划申请互助金,可是却被告知自己因为是乙肝抗原携带者,属于带病加入互助计划,本身并不符合互助计划的健康要求,因此不能申请互助金。
近日,我所曾进朗律师就上述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法律分析】
一、蚂蚁金服以何小姐带病加入为由拒绝理赔是否合理呢?
何小姐被拒是否合理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违反了与蚂蚁金服之间所约定的“重症疾病互助健康要求”的相关条款。
经查询“相互宝”历史健康要求得知,如初次确诊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是要求签约人既往及当时不能患有肝炎/携带肝炎病毒。“相互宝”后续修改了条款,以
2020年6月1日为初次确诊区分点,允许签约人2020年6月1日后初次确诊患有肝炎/携带肝炎病毒,仍然属于满足健康要求,可参与“相互宝”。
本案中何小姐提供的信息显示,其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如果何小姐在不满足健康要求的情况下仍然签约加入“相互宝”,根据合同条款是视为违反“重症疾病互助健康要求”条款而自动退出互助计划。由于蚂蚁金服在签约界面已经显著列明了健康要求,因此何小姐被拒在法律层面从目前材料判断,是合理的。
二、“相互宝”之类的产品跟传统保险有什么区别呢?
1. 运营流程不同:
传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达到约定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如重疾险,它的模式是先款,保险公司会根据疾病的发生率来进行定价,客户需要先根据自己想要投保的产品支付保险费用,才能享受保险待遇。
而“相互宝”此类网络互助服务产品,运营平台与参与人签订电子协议,约定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发起平台仅为类似于“中间人”的角色,参与人加入网络互助计划并参与分摊,患病确诊后申请互助金,调查审核,最后才会将互助计划全部参与人所摊分的金额给予审查通过的参与人。
2. 监管不同:
传统保险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受《保险法》的约束和保护,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并且需要对股东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监管审查,如果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可以将保证金拿出来进行刚性兑付,来完成先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责任,从而可以维护投保者的权益。
“相互宝”这类的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目前未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相较于传统保险成熟的监管体系,“相互宝”当前的监管区域基本处于空白,且一旦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发起平台决定取消互助计划等因素,先前参与分摊互助的参与人在计划被取消后的权益无任何保障。
三、“相互宝”之类的产品相较传统保险又有什么优缺点呢?
由于两者定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网络互助服务产品与商业保险相比,属于优势与风险并存的情况:
优势:
1. 其与医保及商业保险不冲突,在满足合同条款要求的情况下可视为一种保险的补充;
2. 网络互助服务产品支出费用较低,加入较为简单便捷,受限制较少。
风险:
1. 受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发起组织的经营情况限制,可能存在被运营平台随时取消等风险,运营决定权不受相关法律限制;
2. 现行法律对“相互宝”此类网络互助服务产品无明确规制,目前也无相关案例作为参考,导致产品定性存在争议,亦存在监管缺失情况;
3. 网络互助服务产品运营存在规范性问题,发起平台可执行更改运营规则,参与用户只能被动接受或退出,随意性过强。
【律师支招】
一、街坊在购买类似的新型产品时,应该注意什么?如何避免被拒的情况呢?
参与网络互助服务产品时,参与人需明确自身是否符合健康要求等申请互助的前提条件,也需确认互助计划的保障范围,才能尽可能避免被拒且亏损前期投入的互助金额。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加入互助服务的要求,特别是健康要求条款,需明确自身符合条件再加入计划,否则参与期间已分摊的互助金额无法返还;
2.定期体检,留存体检报告,以证明自身签约时符合约定的健康要求以及是签约后才患病,作为申请互助的提交材料;
3.一般网络互助服务有较长的等待期以及公示期,且赔付效率无法像保险有法律法规的限定(30日内核定,赔付协议达成10日内支付赔款);
4.注意申领条款,注意申领要求及期限,如“相互宝”约定应当在发生互助事故的30天内通知蚂蚁金服,在初次确诊180天内申请互助,未在期限内通知及申请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互助金。
二、关于选购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建议
虽然目前对于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仍然存在,但其作为保险的补充,投资回报率却十分高。如果符合相关产品的准入以及互助的标准,在保险报销后仍然可以获得一笔互助金,有利于缓解由于病情引起的家庭资金问题。因此选购网络互助服务产品,除了上面提到的注意事项外,还可参考以下建议:
(1)尽量选择后置收费类型的网络互助服务产品。因为当前无明确法律对网络互助服务产品进行规制,所以一般只能按照平台与参与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作为依据,而一般此类协议都会约定平台可随意取消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运营,所以选择后置收费类型会降低平台携款跑路以及取消产品后的参与人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
(2)尽量选择大平台发布的网络互助服务产品参与。因为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运营实际与平台的经营情况息息相关,大平台其经营情况一般起伏较小,不仅能保证较多人参与,也降低其携款跑路的风险。
网络互助服务产品尽管与保险较为相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参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241号)中对于网络互助行业的监管方向,网络互助实际不属于商业保险。
参考目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网络互助服务产品的案例【案号:(2020)粤01民终6607号、(2020)粤01民终16763号】,法院认为:基于网络服务平台指定加入规则,收取互助金,审核互助条件,划扣互助金,同时收取管理费,网络互助的核心运营流程完全由平台控制的特点,网络互助系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形成互助共济的保障模式,加入的会员系与平台之间建立双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