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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未开放先预售,违约责任谁承担?——至高律所刘金梅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刘金梅    更新时间: 2020/5/15
  某市民早前在某旅游资源平台上购买了某温泉酒店的优惠套餐,因海报上写着该券“解封后可使用”,在条款中又写有“五月不加价,六月后加价”等说明,消费者就认为五月是可以使用的。但近日致电酒店预约时才得知五月并不营业,于是消费者向平台提出退款,而平台表示该产品已列明不能退款,若坚持退款则要扣除20%的手续费。
  5月13日,我所刘金梅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一、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合理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旅游资源平台上了解到某温泉酒店正在进行优惠促销,其产品的表述为“五月不加价,六月后加价”,令消费者认为该优惠券可在五月份使用,而消费者只有五月份才有时间,于是便购买了该劵,但在随后才得知该温泉酒店五月份并不营业。商家这一行为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视为违约。
  所以,消费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将该合同解除并申请退款。

  二、第三方收取的20%退款手续费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第三方收取的20%手续费应当由酒店方支付。在本案中,消费者已然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酒店方的违约行为。因此,该笔手续费属于“因商家违约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应由酒店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应当视为本案的第三人。简而言之,该笔手续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其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公告等形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反映,工商部门视轻重对经营者给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分。
  如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能否要求酒店方延期该优惠政策?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因酒店方违约使得消费者拥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基于此,消费者可以与酒店方协商约定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若消费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其本质上仍属于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四、关于“解封”的含义应如何释明?是按照商家给予的解释为准还是以政府的解封通告为准?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其属霸王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理念,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5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获取补偿、赔偿的权利。
 
  【律师支招】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消费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 固定证据:发现该优惠券存在问题,应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照、录音或摄像,固定关键证据,再去和卖方进行沟通,为接下来的维权做好证据准备。
  2. 找卖方沟通:合同的履行遇到问题,应立即与卖方沟通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让卖方做出合理的解释并给出后续的解决方案。
  3. 考虑方案:卖方在提出价格优惠等补救、解决方案时,消费者要仔细考虑卖家提出的方案并决定是否接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签署协议:一旦决定接受卖方提供的方案,执行方案前最好要与卖方签署协议,以免口说无凭,再次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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