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街坊决定购买二手房,其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寻找到合适的房源,随后与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和中介合同,并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但因为贷款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售房者因收不到放款,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并拒绝退还定金,而中介公司则表示已经成功完成中介服务并签订合同,不予退还中介费。究竟相关的定金和中介费该不该退呢?
9月12日,我所孙健律师就该案例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采访,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孙健律师认为,如果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则不能要求售房者退还定金;如果中介公司提供了中介合同约定的服务,没有违约行为,那么也不能要求其退还中介费。
首先,要区分定金和中介费。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是为确保依约履行合同而预先支付一定金钱。该定金是售房者收取的,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即本案例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即本案例售房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在与售房者的关系中,如果购房者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售房者退还定金。
而中介费是因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费用收取的方式和费用的构成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其次,要区分贷款无法获批的原因。
如果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则应当自己承担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后果,根据定金罚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如果因中介公司介绍的贷款机构没有相关的资质或者因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则中介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有违约情形,应当退还中介费。
【律师建议】
孙健律师建议,在决定购房前,各位街坊一定要提前了解自身征信情况,避免因为自身征信原因导致无法贷款,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