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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购买不动产使用权?先来了解相关风险——至高律所孙健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孙健    更新时间: 2019/5/28

  近日,有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称其向一家公司(自称开发商,后了解是中介公司)购买了某公寓30年的使用权,且已经支付了全部交易款,后到收楼时间并没有收楼通知,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有人在装修,一问之下发现整栋的房子被开发商转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含房产证)。事主想退款,但中介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为理由不退款给事主。
  5月24日,我所孙健律师就上述事件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一、购买不动产使用权的本质
  不动产的所有权共有四个权能,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事主仅购买使用权,实际仅仅获得了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益,并非真实拥有该不动产。购买公寓的使用权或者购买长租公寓等类似的公寓,本质上是一种房屋长期租赁,主要以房屋租赁合同、建筑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协议等来约定交易。

  二、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个应当关注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合同中会约定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事主购买了房屋的使用权且支付了交易款,但是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交付房屋,有违约的嫌疑,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主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收集已经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起诉中介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买不动产使用权面临的风险
  
1、购买不动产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对于租赁期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因不动产的使用权是不动产产权的一部分,如果不动产的产权人发生了变更,可能对使用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购买的不动产使用权的权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3、与普通住宅不同,公寓一般是商业用地,对于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是否续约,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到期后可以续约的,就只有普通住宅的居住用地而已。在长租期限未满,但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情况,市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在不断调控商品房市场的同时,政府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发展租赁住房的政策。早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就希望“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的39号文则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2017年7月18日,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明确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租赁住宅成为房地产多元供应渠道之一。
  如市民有意购买不动产使用权,建议依照法律规定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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