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向租车公司承租新能源汽车,为此仅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无其他额外费用,并且约定每年按比例返还押金,3年全部返还,相当于免费租车。但约定的租期仍未届满,却有第三方称其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表示其将车辆出租给租车公司,现在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而租车公司目前也“失联”了。事主的押金还没全部收回,而且面临着汽车被收回的情况,无奈之下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求助。4月2日,《小强热线》记者就上述事件采访了我所易观康律师。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若该第三方未明确同意租车公司可以进行转租的,而租车公司擅自将车辆转租其他人的,该第三方可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事主签订租赁合同的对象为租车公司,而非该第三方,故其诉请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应为租车公司。
【法律建议】
1、进行汽车租赁时,应当核实车辆的登记信息,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否属于出租方的,确保车辆真实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
2、若属于转租的,要确认该转租行为是否已经取得原出租人的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条款,如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针对“全返还”、“免费使用”等优惠活动,消费者应当谨慎待之,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