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反映,近段时间有业主在地下车库的私人停车位养狗,长期以来,养狗给其他居民带来了噪声、异味等影响,经过沟通,该业主认为这是他的私人车位,车位用来做什么是他的自由,对此,《小强热线》记者访问了我所麦转笑律师。
【法律分析】
一、业主是否能在私人停车位养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上并没有一条明确的条文体现,但在法理上这就是我们常见的个人所有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所有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相反,所有权在不同的场地、环境、条件下受到的限制不同。所有权的行使是一种自由,但在法律上,自由并非绝对,而是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假如没有这种限制,基于所有权的期待利益就不能转化为现实。虽然停车位的产权属于该业主,但是业主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停车位的功能是用于停放家用车辆,并非做其他用途,包括堆放杂物、圈养宠物。再者,由于停车位的特殊性质,其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场所相衔接,须接受物业公司、居委会的管理规定。很明显,在停车位养狗不仅会制造噪声、异味,并且由于宠物的不可控属性容易造成其他居民的恐惧,影响日常出行,已经超出了个人所有权合理行使的范围。
二、物业和居委会对该事件是否有调解的义务?
根据居委会的居民条约、物业管理规定,属于其辖区内的影响居民日常的事项均属于其管理职能。其次,多地已经出台了针对饲养宠物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武汉、成都、广州等,其中《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无论基于居民条约、物业管理规定,居委会、物管公司均有义务对事情进行处理。
三、如涉事业主不妥当处理,还可以有哪些处理途径?
首先,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一般为严格管理区,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等规定,业主应进行养犬办理登记。涉事停车位的狗只可能存在并无办理养狗登记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根据情况可向当地公安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对于犬吠扰民等行为已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48条明确,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侵权纠纷,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