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称其所在的水果市场发生火灾,17家商户受灾,问此次事故应该如何认定责任和赔偿。水果市场的管理方,如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需不需要赔偿?
3月26日,我所周世杰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周律师认为,本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进行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能确定起火的具体原因,那么就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相应的责任人、区分责任和赔偿比例。
如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该火灾责任无认定,火灾原因不明的,那么由于火灾的起火点位于水果市场,如市场管理方对火灾的发生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第三人所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依照过错推定原则,可推定水果市场方有过错,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周律师表示,现实中也有个别火灾事故无法认定起因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一般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相关人的举证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