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事主因征信问题无法在某银行办理贷款,后某中介称可通过渠道帮她办理装修贷20万,但事前并没有跟她说需要制作假资料,而且贷款后中介才说有13%风险保证金属于成本费。如今事主贷款二十万,到手只有十七万多,事主怀疑被骗,而中介公司现却质疑事主骗贷。
2月26日,我所曾进朗律师就上述事件接受《小强热线》记者的采访,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法律分析】
Q:装修贷主要适用于那些方面?
A:银行贷款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别有如下几项业务:房贷、车贷、装修贷款、消费贷。其中装修贷用途主要包括新房装修、旧房修葺翻新、家具购置等。一般情况下,装修贷款需要贷款人持证抵押,即用房产担保。如贷款人未能提供房产抵押,银行根据审查贷款人征信后,有机率要求贷款人提供保证金质押。
Q:案例中的风险保证金是否正常?
A: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的保证金质押,并非发放贷款后,于贷款中扣除,而是要求贷款人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冻结,质押后再发放贷款。上述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均由贷款人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在贷款人还清贷款后,银行将解除保证金冻结,并向贷款人退还并支付相关存款利息。
Q:案例中的事主、中介公司是否属于骗贷?
A:本案中,事主、中介公司以及装修公司客观上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根据材料显示目前尚未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暂未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事主需要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否则银行依旧可追究事主合同违约责任。
现实贷款过程中,关于骗取贷款法律上是这样定义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上述内容结合司法解释,可理解为通过欺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资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方法)骗取银行100万或造成银行20万直接经济损失,则触犯刑法上骗取贷款罪。如贷款人主观上表现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广大市民在贷款过程中应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材料,避免误入黑中介的陷阱。
【律师支招】
市民如需贷款,请亲自到银行了解详细情况,如需要中介协办,请联系资质良好的贷款服务咨询公司,签订正规的居间合同。当与中介发生纠纷时,可依据居间合同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