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买“黄牛票”前,你可曾想过......——至高律所严丽婷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严丽婷    更新时间: 2019/2/2
  某街坊此前通过中介(个人),以高出票面价格购买了刘德华演唱会门票,但其后演唱会因故被取消,该街坊只能凭票从官方的售票渠道获得票面价的退款。该街坊想了解,其通过起诉,能否向中介追讨票面价格以外的购票价款?
  2月1日,我所严丽婷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法律分析】
  首先,该街坊与中介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即中介为其提供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服务,其支付相应报酬。在票面价以外所支付的购票费用,均视作报酬。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当中介为其成功购得相应演唱会门票,该街坊就应按约定向中介支付报酬。由于本次事件中,中介对演唱会不能如期举行不负有责任,如果该街坊以此为由要求中介退还报酬,实际是让中介承担其责任范围以外的赔偿。
  其次,该街坊如以诉讼方式向中介追讨费用,需向法院准确提供中介的身份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应当在起诉状内列明被告的准确姓名或法人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等基本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买卖“黄牛”演唱会门票的双方都是用即时沟通工具确定价格、交割商品等基本情况,纠纷解决等细致问题往往忽略事前商定,更不了解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当不能准确提供中介的身份信息时,法院将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律师支招】
  严律师建议广大的“粉丝”面对“爱豆”的演唱会时,应该保持理智,到正规的票务网站购买演唱会门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