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村屋屋主最近遇上了麻烦,他家附近一棵十几米的树之前因为受台风吹袭而倾倒,压在他的房屋上,导致房屋受损。据了解,这棵树是由西樵工业园在1998年种下的,后来土地使用权经多次转让,现在的使用权属于一个土地开发商,那么这位屋主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12月11日,我所伦嘉泳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并从法律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法律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这类侵权事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二、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办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这起事件中,倒塌的树木是由西樵工业园种植的,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现在的开发商。因此,要确定树木现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结合转让时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于地上建筑物(包括树木)的权属或者管理责任是否有特殊的约定。如无特殊约定,根据物随地走的物权原则,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开发商时,树木的管理责任就已经一并转让给了开发商。因此,树木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开发商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问答】
1、开发商破产跑路了,应该找谁负责呢?
伦嘉泳律师表示,如无法找到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需要了解树木是否已移交园林部门管理。如已移交园林部门管理,那么树木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侵权责任应该由园林部门承担;如果树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而且树木过高,对周围居民造成安全隐患,政府作为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有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周围居民的安全。
2、政府前来清理树木,但由于地方狭小,屋主担心工人清理过程会对房屋造成二次伤害,如何解决?
伦律师认为,村民可以先与清移树木的单位协商,并进行书面的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安全施工,避免给房屋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清除或者移除树木的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害,由实施相关清移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最好能在施工开始前,先做好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3、政府愿意赔偿村民的损失,但要求村民先做房屋鉴定,确定房屋受损情况,再提交法院判决是否需要赔偿,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伦律师表示,进行鉴定确有必要性,一是鉴定房屋受损与树木倒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鉴定房屋受损程度,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