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称其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名“朋友”,并与其进行二手物品交易,但在付款后就被该名“朋友”拉黑了,交易事宜杳无音信。当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我所严丽婷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平等民事主体遇到交易纠纷,一般是通过自愿协商或者诉讼解决。本案中,该名市民已被卖家拉黑,在没有其他方式能联系到该卖家的情况下,自愿协商的可能性较小。
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应当在起诉状内列明被告的准确姓名或法人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也不大。
【律师支招】
严丽婷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微信的“投诉”功能,“对存在欺诈骗钱的行为”的微信用户进行投诉,由掌握信息的平台方介入协调处理;同时,应当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佛山地区的诈骗罪立案金额为六千元,即使单次受骗金额不足六千,若犯罪分子多次行骗,行骗金额累计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报案,不仅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也为日后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提供有力证据。
而在明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当中,亦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卖家的潜伏,导致买家遇到纠纷找不到交易相对方的情况发生。但是,朋友圈交易仍然是一种新兴业态,市民在选择该交易方式时,应通过“熟人圈”、朋友圈对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口碑进行考查;或者通过先付定金,在收到货物后再支付余款的方式,以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