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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验货也存在法律风险?——至高律所周世杰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周世杰    更新时间: 2018/12/3
  某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反映,他最近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买了一台电视,在货到签收后,没等平台安装人员上门就拆开了包装,并发现有损坏,于是打算退货。但厂家和平台均表示,该市民擅自拆开包装,违反了相关约定,他们不予退货。这种情况下,七日无理由退换货适用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近日,我所周世杰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市民没有在配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货就签收,也没等安装人员上门就私自拆开包装,而且该商家在网站上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告知;另有,由于电视已损坏,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中“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要求,因此难以要求无理由退货。
  该市民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电视是在生产、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可以向厂家或者购物平台主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当然,消费者如果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律师支招】
  周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电子商品、易碎品以及贵重物品时,在收货环节要注意在配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货,否则,很可能由于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配送人员拒绝开箱验货的,消费者可以拒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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