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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豪车”合同后不能取车,维权需要有技巧!——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8/11/6
  莫女士在今年6月25日到A车行看车,期间由店内卢经理接待,并最终选购了一辆价值28.5万元的宝马汽车。她当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5000元,后来在7月21日再到店内刷卡支付27万元,并且签订了合同,约9月1日取车。但到了取车时间,卢经理迟迟不通知她取车,在她一再追问之下,对方称车辆尚未采购,于是莫女士要求退钱。此时,莫女士才发现当初购车的车行竟然是B车行,自己是和B车行签的合同,购车合同的出售方、公章还有刷卡消费商户,全部都是B车行。但B车行因经营不善,已经宣告破产了。莫女士于是报警,但对方公司法人代表声称无力偿还。
  11月1日,我所伦嘉泳律师就上述消费维权问题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法律分析】
  伦律师表示,莫女士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重大误解。由于莫女士看车与商谈购车环节均发生在A车行,同时接待莫女士的也是A车行的卢经理,莫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或认为与之发生交易的主体就是A车行。其后由于疏忽等其他原因,才没有发现合同签署的主体、购车款的收取主体实际是B车行。因此,莫女士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重大误解,莫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交易行为并要求B车行退还购车款。

  问:但考虑到B车行已无偿还能力并宣告破产,即使莫女士行使合同撤销权,仍存在B车行无法退还购车款的风险。那莫女士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答:伦律师建议,虽然车行已宣告破产,但莫女士也不要灰心,应尽力找寻相关的证据,证明整个商谈过程都发生在A车行(包括卢经理所作的陈述和承诺等)的事实,莫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交易是与A车行发生的;同时,可初步举证两车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股东混同、业务关联等情形。这样莫女士就可以把两车行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争取两车行共同承担责任,如此一来会更有保障。

  问:与莫女士有同一遭遇的还有数人,这种情况下两车行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诈骗?
  答:伦律师分析,是否涉及诈骗要结合消费者与车行签订合同时,车行的经营及经济状况进行分析,以判断车行是否存在诈骗动机。如果在交易之时,B车行已经没有履约能力,仍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则存在骗取购车款的主观恶意,那么B车行的行为确实有可能涉嫌诈骗。但如果车行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只是由于后期经济恶化等原因而无力履行合同,那就只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撤销合同或以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返还购车款。

【律师支招】
  伦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维权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不要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否则有被追责的风险。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消费问题,可以向消费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相关的司法维权,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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