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汽车“以租代购”,你真的了解吗?——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8/8/6
  市民李先生通过租赁公司的宣传资料了解到汽车“以租代购”的服务,经过了解后决定以该方式在租赁公司购车。在购车过程中,租赁公司向李先生承诺为其办理运输证和营运证等证件,但是半年过去后,租赁公司仍未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李先生遂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希望能与租赁公司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损失。
  近日,我所伦嘉泳律师接受《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就上述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发表了意见。


  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形式,简单来说,经销商或汽车租赁公司会按照客户指定的车型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根据协议,客户支付租金取得汽车使用权,合同期满且客户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与银行按揭相比,汽车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势:1、首付款更低,降低购车门槛。2、对征信要求低。3、手续简单、提车快。4、合同期满后选择更自由的特点。
  但在实际操作中, 因以租代购业务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如前文提及的李先生求助个案。那么我们该如何分析和看待李先生的个案以及以租代购这一业务呢?

【法律分析】
  伦律师表示,从李先生和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来看,租赁合同的条款基本是保障公司权益的,对承租人李先生可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和情况非常有限。若合同中没有列明租赁公司有义务为承租人办理运输证等证件,那么李先生想以租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求较难实现。除非李先生有证据证明租赁公司曾作出办理运输证和营运证的承诺。对于李先生提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销售人员有关承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伦律师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主体要明确。作出承诺的主体要能够代表汽车租赁公司(即构成表见代理)。
  2、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在聊天记录中,租赁公司销售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应当是清晰具体的,能反映当时的事实情况。
  3、聊天记录来源需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若具备以上条件,则作为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律师支招】
在此,伦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以租代购方式进行汽车消费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和风险:
  1、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与宣传及口头承诺的内容一致。
  2、重要的承诺条款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注意保留宣传单张等宣传资料,与销售人员谈话时注意录音保留证据。
  3、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及合同解除权条款,明晰个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针对承租人即市民的违约条款会较苛刻,如三个月不付清拖欠款项有权收回汽车等,对市民限制是很大的,一旦出现违约损失会很大,因此要慎重考虑和决定是否选择该模式。
  4、由于在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属融资租赁公司,若租赁公司负债被起诉,则车辆会被查封拍卖,也会造成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车辆以及遭受经济损失。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