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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被解雇该如何维权?
文章作者: 朱梅芳    更新时间: 2018/10/26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6年6月16日任职用人单位A的户外保安一职,具体工作内容为:在露天停车场引导、分流车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在职期间,王先生在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王先生的年休假及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与王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并在2018年1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王先生就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向司法机关提出了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一、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第二条第14款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
  2、第二条第15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关于年休假工资的法律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第二条: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五、关于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关于需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的主要观点】
  1、加班费、年休假等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条上显示的基本工资一栏;
  2、每月发放的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3、是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续签劳动合同;
  4、是劳动者无故离职,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5、工作环境大部分是室内,不存在需要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
 
  【我方主要观点】
  1、每月工资涉及到加班费、年休假费等的计算基数,所以一定要强调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等,是应收工资,而不是扣除社保等的实收工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只是部分的工资,尚有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未支付;
  2、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从未书面通知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退一步,假设如用人单位所说,多次通知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王先生拒绝,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交通知续签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A用人单位A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用人单位陈述的王先生每月有在工资单上签名确认的回应: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或在工资表、工资单上规定了工资支付异议期的,劳动者逾期未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劳动者对其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放弃;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王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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