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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难阻花心丈夫出轨,妻子伤情伤心能否要求索赔?
文章作者: 邓晓莉    更新时间: 2018/3/9
  贵圈又有新瓜了,昨天有媒体曝光张丹峰密会经纪人毕滢的照片,称毕滢能自由出入张丹峰的房间,二人当天在酒店密会3小时,再度引发质疑。
  这瓜是真是假,还有待进一步的事实证明。但这事件让小编想起了之前看到的民政数据——2018年我国登记结婚1010万对,有380万对夫妇登记离婚。与往年相比,结婚人数依然下降,离婚人数依然上升。
  爱情,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而婚姻的经营,也是大家一直探讨的难题。因为婚姻里没有单纯的对与错,有时候,或许谁都没错,但感情却在时间的消磨中消退……无论孰是孰非,在婚姻中,都应当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邀请了婚姻家庭方面的资深律师邓晓莉,给大家带来不同的婚姻案例分析。今天,先给大家介绍婚姻中的“忠诚协议”。
 
  【案情简介】
  阿阳与阿月恋爱四年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小俩口一路恩恩爱爱,但好景不长,一个偶然的机会,阿月发现阿阳出轨。第一次出轨,阿阳向妻子阿月承诺:斩断情丝,否则离婚并赔偿20万元;第二次再犯,阿阳再次承诺改过,否则离婚并赔偿30万元……两份“忠诚协议”,仍未能阻止花心阿阳出轨。伤情伤心之下,妻子阿月手持“承诺书”,诉至法院离婚并要求索赔30万。后法院通过审理支持阿月诉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阿阳须向阿月补偿8万元。



  【法律分析】
  何为“忠诚协议”?
  通说认为,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与稳定性,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订立,约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譬如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行为(如婚外情),就要赔偿其一定数额的损失费,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无过错方等等。
  “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是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夫妻一方一旦违背忠诚义务,则意味着另一方享有婚内忠诚的权利,并有权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忠诚协议”应当如何约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雷人或不恰当的约定,如“出轨一方应当全裸绕某广场奔跑十圈”“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出轨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等。
  关于“忠诚协议”条款应该如何约定,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夫妻一方发生何种情形则视为违反忠诚义务?如违反忠诚义务违约方需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忠诚协议”条款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协议内容应当做到:不得限制或剥夺一方法定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不得损害一方人格尊严;不得剥夺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探望权;约定赔偿数额与经济能力相当等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面临部分条款或者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鉴于篇幅有限,此处只能大致罗列需注意的要点,如需要了解更多,可联系至高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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