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通过地产中介公司相中了一间房屋,经过交涉,业主同意以11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彭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彭女士向中介支付了12.68万元,其中11万元是交由中介托管的定金,余下的1.68万元是中介费。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必须在2018年3月前完成过户,但到了2月中旬,中介却告知彭女士一个坏消息: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因此无法过户。彭女士一等再等,房屋始终未能如期过户,业主也从4月份开始再也联系不上。见此情况,彭女士只能无奈地向中介提出取消交易并退还款项,但却被告知如果要取消交易,彭女士要支付双份中介费,即彭女士的中介费不但不能退,更要承担业主1.344万元的中介费,费用从彭女士的定金里扣除。
5月15日,我所刘力韵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并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刘律师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居间人(中介机构)促成,亦经买卖双方签订成立,如无特殊约定,可视为居间人已经完成居间服务,居间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买卖双方主张相应的居间费用。如买卖双方其中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违约,居间人应当通过催告、诉讼等途径向违约方主张居间费用。本案中,交易无法进行的原因是业主房屋在过户前被查封,且事后无法与业主取得联系,导致交易中断,如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彭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违约责任应该由卖家业主一方承担,中介应将款项全额退还给彭女士,并根据约定的居间条款向违约方主张双倍中介费。
市民应该了解何为居间费用(中介费),以及如何确定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方,这样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发生居间合同纠纷时,会更清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居间费用。
一、何为居间费用?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如何确定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刘律师亦建议中介机构,应当在居间合同或主合同中约定居间费的支付条件,进一步细化相应阶段,这样将尽量避免居间人在付出时间和成本完成居间合同后无法取得相应居间报酬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