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委托了一中介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出售,后有一名北京的买家看中了该房屋,于是双方通过中介的“撮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家却因个人原因决定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中介费的部分,根据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一方解除合同的,中介公司应当在收到赔偿的中介费后,向守约方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也就是说,买家需承担该市民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介费;而中介公司在收到买家赔偿的中介费后,应当向该市民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现在该市民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但中介公司以买家还没支付中介费为由,拒绝退还,而买家却说自己已经支付了中介费。
5月11日,我所陈杰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并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一、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
中介服务在法律上称为“居间服务”,所谓的“居间服务”指的是居间人(中介)向委托人(卖方及买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房屋买卖中,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就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报酬请求权)。而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能否退还中介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双方签的协议如果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中介费的处理有作出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要区分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双方解除合同是因买卖双方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中介费是可以不退的;但如果双方解除合同是因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的,则可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二、若出现案例中违约方说已经支付了中介费,中介公司又说没收到的情况,守约方应当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提供支付中介费的凭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中介费。如果违约方的确已经支付了中介费,但中介公司拒不退还的,守约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并将违约方列为第三人。
陈杰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部分中介在帮委托人放盘时,会对房屋进行加价后再放盘。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市民不同意中介加价的,应当告知中介,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留意合同的金额等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