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称其委托某快递公司寄送物品,在寄送前对寄送物件进行了保价,到货后却发现物品存在损坏,遂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3月26日,我所吴楠茜律师接受《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就上述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发表了意见。
【法律分析】
一、关于快递件遗失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为承运人一方,快递公司收取了相应的运费,就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能证明非承运人的过错,如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二、关于快递件遗失的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对赔偿事项有进行约定的,应按照其约定予以赔偿;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本案例中,消费者选择了保价(保价是快递行业中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或其他。)。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在本案例中,快递公司如未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未保价的情况,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许多市民提出疑问,快递单背面上的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印制的,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吴律师认为:一般快递运单上,背面都有明确载明对保价或者不保价的邮件有不同的赔付标准,它本质上就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合理的说明。
据了解,现阶段许多快递公司所采用的快递单中,均在签名处以明显的字体提醒消费者对相应条款进行详细查阅,并对是否保价进行提醒,如下图:
因此,快递运单载明相应的赔偿标准,以及提示“贵重物品选择保价”,属于格式条款。如通过明显的字体进行标明,已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则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
吴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快递服务前应当详细阅读相应条款,必要时可要求快递工作人员对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如实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服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