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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超市“盒装水果”的消费陷阱——至高律所麦转笑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麦转笑    更新时间: 2018/3/29
  近日,某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称现在不少超市为了对水果进行促销,会用精致的塑料盒将水果打包出售。包装虽然精美、方便,但市民却无法从表面识别包装盒里的水果是否完好,甚至有市民将此类包装水果买回家打开后才发现,位于盒子底部的水果已经发黑长斑。对于购买到“腐烂水果”,市民应该如何维权呢?
  3月27日,我所麦转笑律师就上述个案接受《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1、超市“盒装水果”不允许拆开购买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首先,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作为经营者,在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可拥有自主经营权,即根据超市的销售计划制定销售模式。虽然有部分不良商家会将过期、腐烂的水果与完好的水果一起打包销售,但消费者在购买“盒装水果”时如无发现破损、又有其他同种散装水果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超市的此类行为不应被认为是霸王条款。
 



2、超市打包发黑腐烂水果或未及时清理下架,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人身健康保护权、公平交易权,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者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因此,假如超市明确知道是腐烂水果仍将其打包掩藏,这一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其未及时派人检查、清理的行为同样直接违反有关规定。
 
3、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商家的责任,商家应该如何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家故意将腐烂水果打包,涉及欺诈的消费者可选择上述任意一条规定去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律师支招】
  1、消费者不宜购买反季水果,购买时最好选购散装水果,避免商家的消费陷阱。在购买特价促销水果时,应仔细挑选,以免买到发黑有斑、果皮萎蔫或部分腐烂的水果,因为这类水果一旦有细菌渗入到果肉中,食用后可能会引起腹泻等身体不适症状,对于个别免疫力较差的人,还有可能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2、注意水果包装上的有效期、保质期,并保留购买票据。
  3、不小心食用到过期水果而引起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就医时的记录和票据,方便日后维权。
  4、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丢失购买票据,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明自己在商家这里消费过,再结合其他如发票或者过期食品的包装等证据,证明过期食品是在商家这里购买的事实。
  5、遇到此类事件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亦可通过向当地的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在第三方行政部门的介入下进行调解。如因食用该类食品导致重大人身伤害,可向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双方约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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