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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反虐童行为的国际、各国各地区立法
文章作者: 朱梅芳    更新时间: 2017/12/15
  “我们有过一段闹得喧腾一时的虐待儿童的历史。我们并不真正了解,是这种虐待有了新的形式并达到新的程度呢,还是仅仅是一直都在发生的事情被揭露出来。一种判断难道说不是很难吗?这种判断就是辨明什么是新情况,以及什么是更多的披露或新的情感。”
——安东尼.纪登斯
  对不少读者而言,虐童似乎还是一个新鲜、热乎的词汇,其实虐童并不是一个新名称、也非新现象,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各国历史文化大多对虐童现象持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1962年,美国的金普医生(Dr.Kempe)和他的同事发现了受殴儿童综合症候群,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持续关注,在这50多年中,世界各国、各界对虐童行为进行了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可喜的。
 
国际反虐童行为立法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2款:“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序言宣称:“儿童,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前和出生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包括法律上的适当的保护。”
  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其出身或其他条件而受任何歧视。”
  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等。
 
世界各国各地区反虐童行为立法
  葡萄牙刑法典第152条A规定了虐待罪“对归其照顾、保护,或者其负有指导或教育责任,或者因劳动关系从属其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助人,尤其是因为年龄、残疾、疾病、怀孕而处于这一状态的人:以反复或者非反复的方式,施以包括肉刑、剥夺自由、性侵害在内的身体或者精神虐待,或予以残忍对待的;利用其实施危险、不人道或者被禁止的活动的;或者使从事过量劳动的;如果未构成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更重犯罪的,处1年至5年的监禁。如果前款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的,处2年至8年监禁;死亡的,处3年至10年监禁。”第171条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罪、第172条对从属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
  古巴刑法典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危害儿童或者青少年的正常成长罪,如第311条:“实施下列行为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自由:在知悉归其保护、监护、照看的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具有类似作用力的其他物质,或者从事卖淫、性交易或者前条规定的任何行为后,予以赞同、不予以阻止或者不报告有权机关的”。第315条:“保护、监护、照看未成年人的人不关心或者疏于对该未成年人的教育、供养、救助的,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剥夺自由,单处或者并处100份以上300份以下罚金。”其他还有312条、314条等对虐待儿童有相关的规定。
  德国刑法规定了虐待被保护人罪,被保护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之人或因残疾、疾病而无防卫能力之人,如处于行为人的照料或保护之下、在职务或工作关系范围之内之下属。
  英国1889年颁布了《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1894年颁布了《预防虐待儿童法》;
  美国19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虐待儿童制定的法律《虐待儿童治疗和预防方案》。
  日本在《儿童福利》和《民法》中列有保护儿童免于虐待的内容。
  意大利、瑞士等国对虐童行为规定有“暴行罪”。芬兰刑法典第20章 性犯罪(1998年/563号)滥用儿童的性权利。瑞典刑法典第六章第4条、7条、10条等规定了对儿童的性犯罪。
  尼日利亚刑法第300条、301条、302条、340条、341条对照看人、雇主等因疏于履行义务而对儿童生命健康危及或可能危及负责人。
 
  虽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教育和管理儿童的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或习俗、文化思想背景、宗教的影响、社会价值观、刑事政策等会导致不同国家、地区对虐童行为的定义、约束不同,如在新加坡、韩国、越南习以为常的体罚教育,在瑞士、美国、西班牙等西方国家却被认为是虐童行为。但是各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对虐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认识,即,虐童行为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采取措施防止虐童行为的泛滥,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安东尼.纪登斯:《现代性》,聊经出版,2002年,第99页。
2、陈沃聪:《香港对受虐虐童的回应-回顾与前瞻》,载阮曾嫒琪、何洁云主编:《迈向新世纪-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新趋势》,第325页。
3、张旭辉译,卢建平审校:《尼日利亚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5页-101页。
4、陈志军译:《葡萄牙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3页、第82-83页。
5、肖怡译,卢建平审校:《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6页。
6、陈志军译:《古巴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3-175页。
7、陈琴译,谢望原审校:《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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