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反映,某城中村内出现多台“夹烟机”,外形跟普通夹娃娃机一样,但柜子里面放的却不是娃娃,而是一些纸盒模型,夹中纸盒则可以兑换价值几十元的真实香烟或者相应的现金。市民为此提出疑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能否依法处理?
针对此事,2017年12月5日,我所吴楠茜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采访,从专业的角度解答了记者的疑惑。
首先,夹娃娃机是属于一种娱乐性的游艺机器,在正当经营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但如存在以下情形,那就是违法经营:
一、经营者没有相关工商部门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经营者对夹娃娃机自行设定调高难度,存在诈骗行为。
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形,商户用香烟代替了机器中的娃娃,如果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同样也是违法经营:
一、夹烟机的经营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利用夹烟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另外,如果利用夹烟机进行抓烟兑钱,则属于赌博行为,公安部门有权对经营者及消费者采取罚款、拘留。
因此,广大市民在在选择娱乐性设施时应当擦亮眼睛进行识别,理性消费。如发现夹娃娃机、夹烟机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可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反映。
相关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