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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手机,你以为家长的赞同真的可以让学校无忧吗?!
文章作者: 朱梅芳    更新时间: 2017/10/13
  2017年10月8日某学校举行了手机销毁大会,学校将从学生中没收的数十台手机当众砸毁!
  该事件引起一众网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不少家长称大快人心,广大学生暗自催泪,教育界褒贬不一,法律界各抒己见。
  不少律师或学者认为学校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和刑事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不少反对者认为“家长赞同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从民事上讲“家长放弃了对手机的所有权,同意学校进行处分”;从刑事上讲“家长允许学校侵害自己的可支配的财产权利的承诺阻却了犯罪的损害行为”。事发学校领导持着“家长赞同,学校无忧”的平静态度接受广泛热议的洗礼。学校真可以“无忧”吗?
 
  首先,关于被砸手机所有权问题,焦点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关于手机是否构成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8年4月2日 法(办)发[1998] 6号)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赠与行为一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签订赠与合同、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同时对于动产的赠与司法实践中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有交付行为。赠与行为的完成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受赠人获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除附条件的赠与外,受赠人可处置赠与物。从逆向思维考虑父母一般不会允许未成年子女自行处置手机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因此一般除父母以外的亲属赠与的手机外,未成年学生对手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笔者论述到此,不少读者开始感慨“手机既然是父母的,父母为了孩子的学习成绩,肯定同意学校砸手机的行为”,该事发学校的老师、领导也不少是持此态度——“有很多家长是赞同学校这样的做法的,毕竟这样做也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行,笔者假设这些手机的所有权都属于父母,父母赞同学校的做法,那么“父母赞同学校的做法”是事发前赞同?还是事发后赞同?
 
  其次,假设“父母赞同学校的做法”是事发前的赞同,即事发前父母的承诺。因为承诺是被害人放弃部分权益的行为,所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任何瑕疵!学术界关于承诺的意思表示有“意思方向说”和“意思表示说”,简易理解为:意思方向只要有承诺的意思存在即可,无需表述,无需侵害人领会;意思表示是既要有承诺意思的存在,又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表示出来,如契约、口头表示、行为表示等。笔者认为基于承诺是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可处置的权益,因此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外化的,能够使侵害人获知的,此类外化包括默示(如:侵害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砸毁物品而被害人无任何口头或行为阻拦的)。回到本次事件,学校砸毁手机时家长并不在现场,因此不存在默示的承诺。如果是明示承诺,那么家长通过何种形式进行的承诺?鉴于笔者所获信息的渠道有限,只能通过假设模拟的方式继续论述。目前许多学校在校规均明确规定“学生进入校园之后就必须把手机上交,否则一旦被查收就当众销毁”,但是校规是学校单方制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用于约束师生言行的规定,校规的约束范围并不包括家长。家长既然无从得知,又何来承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少学校的法律意识也是比较强的,学校通过通知,在通知里明确写明“学生进入校园之后就必须把手机上交,否则一旦被查收就当众销毁”,要求家长在通知书上签字并且提交回执。论述到此,不少读者开始歇菜了。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深挖通知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从表面看,学校发出的通知是邀约,家长接收通知后签字并由学生送达到学校是承诺,回执到达学校时合同成立。但,这份成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为该合同是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家长协商。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家长的承诺无效。
 
  最后,关于事发后的赞同,不构成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事后是无法改变犯罪事实的,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刑罚权,因此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都不承认事后的承诺,至少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无权对公权进行处置。
 
  综上,家长的赞同并不是学校恣意的保护伞,也不是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权”。学校在经营管理中,既要一切为了孩子,也要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个一切当然包括孩子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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