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上路的摩托车被执法部门扣押,并停放在停车场内,后因停车场内其它小车起火并波及蔓延至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严重损毁,在此情况下,摩托车车主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吗?如果可以应该向谁主张赔偿?
2017年9月19日,我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的采访,就上述个案进行了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法律观点。
[案情回顾] 市民张先生报料称,自己的摩托车因违章被执法部门扣押,不料在停车场停放时,因停车场内其它车辆起火并蔓延至摩托车(但起火原因目前尚未查明),导致摩托车严重受损,就此损失,张先生该如何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判断本次事件的责任方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起火原因的查明和认定是关键因素,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小车自身原因(如电线短路引发自燃)或小车车主原因造成的,则小车车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至于停车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看停车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因为从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的时候开始,停车场即对摩托车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防盗义务、发生事外时及时施救的义务等,如停车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工作不足或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则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2、如果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排除意外事件),则相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由停车场承担,因为停车场没有提供一个安全、适合停放的场所供车辆进行停放,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当然,由于摩托车车主并非直接的停车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在诉讼维权时应将执法部门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1、我国合同法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我国合同法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