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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的沉箱,却在验收时离奇“失踪”——至高律所刘俊斌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刘俊斌    更新时间: 2017/8/16
  近日,有市民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反映,其与某开发商购买了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但在该房屋验收交付的时候,却发现该房屋的卫生间没有预留沉箱防水,并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市民应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记者带着市民的疑问采访了我所房地产事务部刘俊斌。
 
 
  我所刘俊斌针对街坊的疑问和案情进行了分析:
  根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卫生间明确约定预留排污、排水接口,沉箱做防水处理。而实际上,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并无做沉箱,已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另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
  另外刘俊斌还建议各位购房者:
  购房者在收楼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三书一证一表”),查验完证件后,应仔细查验房屋质量,若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瑕疵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必须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同时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录音)。若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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