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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孕妇跳楼事件引发“授权的生效、撤销”的法律思考
文章作者: 朱梅芳    更新时间: 2017/9/14
  2017年8月31日,陕西榆林产妇马某跳楼身亡事件。因当事人的产妇身份,加之当事人家属与医院的说法不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7年9月6日,该医院就此事,发表了《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该文中以医院的立场说明了事情的发展始末、善后过程,重点是事件主要争议点解释,里面明确说明:“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因产妇马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曝光,加之医院的上述说明,舆论开始一边倒,甚至不少网友指责产妇马某不懂法,认为其本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但却没有明确向医院撤回授权,导致悲剧的发生。但是,通过医院的描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护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视频监控资料中,产妇马某2次向家属下跪,要求剖宫产。如果医院描述和视频资料均属实,那么产妇马某要求剖宫产的意思表示、家属的拒绝和《授权委托书》三者的关系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
  首先,授权委托是指委托他人代理某项或某几项事务。传统民法学认为,因授权是授权人将自己的权利授予被授权人,所以该被授予的权利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权利。但是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是属于授权人的人身性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可以在自己丧失相关同意能力时授权他人代替自己签署、决定医疗活动。本次事件中,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精神健康状况完全能适应相应民事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需他人代替自己签署、决定医疗活动,因此马某要求剖宫产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医院在马某入院初,要求其签署《授权委托书》将签署和决定医疗活动的权利授予其配偶,并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由,绕开患者,直接将签署和决定医疗活动的权利授予他人,这种做法与法律法规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其次,委托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条件,是授权人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同时也是单方行为,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期限等完全由授权人单方决定。因信任是否丧失、何时丧失是主观心理活动,很难举证证明,所以法律赋予授权人可以单方,无需如何理由,随时撤销、解除委托的权利。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产妇马某作为授权人将决定和签署有关医疗活动同意书的权利授予其配偶,在出现马某与家属沟通被拒后,马某明确向其配偶要求实行剖宫产的医疗活动,并2次痛得“下跪”要求剖宫产,上述行为产妇马某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其配偶本次授权的解除,该明示通知到达其配偶时,授权解除生效。
  最后,本次事件中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是马某配偶,而不包括马某的其他亲属。假设《授权委托书》未被解除,马某签署、决定医疗活动,无需马某的其他亲属同意;若《授权委托书》被解除了,除非马某意识不清,否则也无需马某的亲属同意。
  综上所述,医院要求马某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生效的条件、具体时间,只是笼统的表明“在住院期间”,在马某意识清醒,能够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期间,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凭借《授权委托书》只征求家属同意,而置马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顾,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医生的相关职业道德。患者的授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系列核心利益,患者授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自身的相关权利,患者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其效力优于受托人。因此,希望今后,医院需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提升医务人员的法律意思和加强对患者的法律宣传,有效减少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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