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6年年底,张女士受公司委托,参加一个某公司答谢会。在该答谢会上,张女士抽中3000元现金。
答谢会后,该公司要求张女士上交奖金,张女士不愿意上交奖金;该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将张女士辞退,理由为“张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忌损公肥私’”。
过后该公司起诉张女士要求返还中奖奖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女士虽然是受该公司指派参与答谢会,但从抽奖过程来看,答谢会是按到场人数发放奖券,发奖券及领奖无需签收,所以答谢会举办方无从知晓获奖人身份,抽奖应认定为活跃气氛而进行的互动活动,与张女士系被邀方无关。2017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虽已驳回该公司的诉讼需求,但该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呢?
判断小标准:
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有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有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有否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事先通知工会。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规章制度权利受损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异议可请求工会提出意见,若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可请求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如遇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应注意:
1.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2.规章制度等依法公示告知劳动者;
3.规章制定等经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等内容合法、公平;
5.保存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6.适用正确解除合同依据;
7.依法有效送达劳动者;
8.及时告知工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