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停车场只收取车位占用费,不对车辆负保管责任。”
“仅提供存放场所,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类似的声明或标语,你是否也经常在各类公共场合的寄存处看到?如寄存物品后丢失,什么情况下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寄存人真的要后果自负?
2017年8月17日,我所执行主任陈佳娜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栏目》的采访,就寄存物品丢失该由谁负责一事发表法律意见。
案件回放——
市民张小姐到某水上乐园游玩,玩之前,张小姐将手机、钱包等物品寄存在该水上乐园的物品寄存处,物品寄存处收费为20元/柜。张小姐准备离开时,打开柜门发现里面的物品不翼而飞,其中手机、钱包等价值约一万多元,而存放柜完好,并未见被破坏等问题。张小姐提出要求水上乐园提供监控录像,但乐园经营方表示监控之前因雷击损坏,暂未修复,故当天并无录像。鉴于此,张小姐认为是水上乐园的内部人员盗窃了她的物品,要求水上乐园经营方予以赔偿。水上乐园经营方表示,张小姐没有证据证明里面的物品价值一万多元,如果每个游客都这么主张,水上乐园根本无法经营。
那么,类似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如果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导致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人提供的是有偿保管,在寄存人将物品予以存放并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后,双方已经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保管人未能保障物品的安全,导致物品毁损或丢失的,未尽到保管合同义务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至上述案例所描述的情况,该案属于有偿保管,保管期间无监控措施,柜门未被破坏的情况下物品丢失,都指向了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问题。
另外,如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问题,即使保管人通过粘贴类似“仅提供存放,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等此类单方免责的标语来减轻自身的责任,但是此类标语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是一方做出的格式条款,保管人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2、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物品丢失,保管人如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保管属于无偿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保管人需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重大过失,否则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代表无偿就等于无责,只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有所不同。
3、对于贵重物品,如寄存和保管的双方没有事先声明和确认的,只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上述案例中,张小姐提出钱包中有八千多元的现金,而水上乐园经营者对此说法明显不认同。尽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但是,对于贵重物品例如现金、首饰等,保管前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确认,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建议:
1、提供保管场所的保管人务必检查相关安保措施,确保保管场所的安全,避免出现保管不善的问题,从而降低运营风险。例如案例中水上乐园的监控系统故障未及时修理,无法对寄存场地进行监控,已存在明显的安全漏洞。同时,存放柜在没有被撬开、破坏的情况下物品不翼而飞,也说明了可能存在内部管理问题。作为保管单位如开展有偿的保管服务,建议全方位完善安保措施。
2、寄存人如果有贵重物品寄存,在双方未对物品价值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价值予以计算,建议尽可能不随意寄存贵重物品,如需寄存,需双方对物品的数量及价值等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