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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店雇人排队:我排过最长的队,全是托儿的队
文章作者: 刘力韵    更新时间: 2017/7/25
  以喜茶、一点点、鲍师傅等为代表的餐饮品牌,正在以风卷残云之势攻城拔寨。这些餐饮品牌通过线下疯狂排队的热点现象,迅速成为“网红”, 但就在近日,诸多网红奶茶、糕点品牌被曝光排队只是花钱雇人排队聚拢人气,这种造假行为究竟伤害了谁?它又触犯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
  即使室外39℃高温暴晒的中午,位于成都春熙商圈的大科甲巷一家名叫“牛肉油匴”的小吃店门前也总是排着长队。近日,经过记者选择现场蹲守、拍摄视频、暗访的方式,发现了数十米长的队伍里面就有至少7个人不断循环排队,一下午时间观察下来,至少重复排了四五次队,多的甚至有七八次,引人深思,这些店并不是因为饮品有多好喝,糕点有多好吃,只是花钱雇人排队聚拢人气,让消费者陷入了虚假宣传的陷阱。
 
  一、从发布这类广告形式的角度分析是否违法
  商家为了提高人气,长期聘请团队假扮消费者排队购买商品,制造虚假的繁荣景象,引起路过的市民侧目关注、讨论,误导市民驻足购买,这一行为在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介绍自己商品的目的,通过购买者越多的形式传达出商品越好,构成了广告行为。网红食品如果确实因为质量高、出品好而口碑相传吸引回头客和新顾客自然无可厚非,但商家聘请团队自导自演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广告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虚假的排队长龙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可以认定其发布了虚假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可以行使、检查现场、询问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查封扣押相关人员、物品的职权。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从与同类竞争主体角度分析是否违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商家间的只有通过商品、价格、质量等各方面综合因素比拼让消费者进行评估选购,才能最大程度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才能促成良性竞争。雇人排队的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丢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罔顾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同业商家的商业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则针对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做出了定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
 
  三、从为消费者提供商品角度分析是否违法
  消费者往往具有从众心理,而对于某一商品的评价标准中,是否有大量顾客购买是重要指标之一。这一切其实是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在作祟,而花了大半天时间买到的食物,必定不能默默地吃点,此时各种社交平台的晒图便成为真实食用前必经的“打卡”阶段,而当到真正食用的时候,人们潜意识甚至会觉得比平常随时都能买到的东西要更可口。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会很自然地认为,有顾客排队的商家所售卖的商品质量更好,而队伍排得越长,则表示商品质量越是上乘。部分网红店的虚假排队的行为让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是因其商品(食品)质量过硬才吸引了大量的回头客,从而抱着相信的心态排队一试,但往往一试便知其对相关商品(食品)的质量的说明方式(营造大量回头客假象的方式)与商品(食品)的实际质量不相符,因此,商家有偿雇人排队的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雇人排队的商家,还涉及合同欺诈的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商家故意制造虚假的繁荣景象,致使不少顾客错误地认为其所售卖的食品是质优味美的,并最终选择加入长队伍中排队购买。这显然已经具备我国民法上认定欺诈所需的相关构成要件。如果说,消费者做出购买网红食品决定主要是始自基于店外的“排队假象”这一因素而产生的从众心理的话,该消费合同并不必然发生效力,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律师建议:
  如今,制造一个网红餐饮品牌似乎变得越来越容易。只要有充足的资本在前期“烧钱”,就能打造一条网红制造流水生产线。如果这种活跃在社交平台上的网红店如果在线下输出时一味关注品牌带来的社会宣传度而未能关注在产品品质,不止不能达到可持续性长期良性发展,更会涉及上文分析到的违法违规问题。任何产品的生存之基在于质量,当消费者越来越看清这些套路的之时,网红餐饮品牌也就没有了生存之基,就能实事求是地以质取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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