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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便民”设施误伤司机——至高律所严丽婷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严丽婷    更新时间: 2017/7/26
  近日,有车主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反映,其驾车在某住宅小区机动车出入口旁驾车驶上行人道时,不慎撞上小区物管方在行人道边私设的低矮的栏杆,街坊为此提出疑问——小区物管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所的严丽婷律师针对街坊的疑问作出如下回应:
  根据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物。”否则,城管等职能部门可依法对违法私设的障碍物进行拆除。
  小区物管方如确实需要设置疏导行人设施,应当向住建、市政、交通等职能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组织勘察,如确有设置栏杆等疏导设施的需要,则由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安装,以确保设置的栏杆规格符合标准,在发挥疏导功能同时又不至于因标识不明显而误伤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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