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老人向飞机发动机投币的行为如何定责
文章作者: 徐建民    更新时间: 2017/7/6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27日下午,原计划12:40起飞的南航CZ380航班(浦东-广州)客机,由于一名老年旅客在登机过程中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导致航班滞留浦东数小时后,于17:30左右起飞。
  据了解,老人在行至客梯车中部向发动机撒硬币,在客梯下检票、舱门口迎宾的工作人员均未能发现异动。所幸,老太太扔硬币的举动被身后的旅客看到,并报告。乘务长第一时间将特情信息通知机组,机组确认后向机场单位、管制部门报告情况。机务人员也赶到现场检查。经勘查,机务人员在飞机发动机附近共发现9枚硬币,其中2枚5角硬币,6枚1角硬币,发动机内部1枚1角硬币。涉事人员也很快被锁定为一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 据飞行人员介绍,硬币如果被吸到发动机核心部门,很可能会与发动机高速转动的叶片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发动机喘震、失速,甚至停止运作,严重的话会导致机毁人亡。
 
  律师观点:
  本案中,徐建民律师就老人家的行为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第一、从民事责任分析
  老人搭乘飞机与航空公司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将老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的送达目的地,而旅客也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运输工具和设施。老人向发动机投掷硬币对于航空器的损害很大、将硬币一个一个找出来工程量就很大。对于发动机来说不仅要去除硬币,还要看硬币有没有击伤零部件,如果部件损坏涉及修理费用。即使没有造成发动机损害,也造成了航班延误,给同行的旅客造成了损失,涉及到旅客赔偿等费用。如果不能当场找到硬币,航空公司还要停止这架飞机的运营,涉及到运营损失、航空公司员工额外的加班费、飞机闲置等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从媒体了解到的情况看,老人家的行为客观上给航空公司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就要经过第三方的公正鉴定结论或者评估结果才可以确定。
  第二、从行政责任来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老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治安拘留5到10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即使老人的行为最终认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公安机关最终也不能对老人实施治安拘留。
  第三、从可能涉及刑事后果来分析
  目前掌握的情况不好评判是否触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刑事罪名。
  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就会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上升到刑事犯罪领域,量刑方面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中所指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否进一步追究老人家刑事责任主要看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一般看两方面:一是看老人家的主观过错,对破坏航空器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二是看损害的严重程度,考虑可能对航空器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等。
  据媒体报道:老人家向发动机附近抛撒硬币、后续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且其抛掷硬币出发点是由于封建思想作怪为祈求平安。
  故依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老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愿望,客观上没有导致严重后果,而且老人已经80高龄,所以估计公安机关不会对老人家刑事追责。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