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某包工队承揽了某厂的电工工作,而该包工队中的一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电箱突然爆炸,导致其受伤严重(下称“伤者”)。而当其找厂家及包工头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在这场事故中谁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2017年7月12日,我所吴楠茜律师就以上问题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案情分析:
对于某厂的法律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包工队与某厂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即某厂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假设某厂在本案事故中存在指示不当、电箱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选任上岗的该包工队员工不具备相应电工资质等过错,那么则要对这起事故负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包工头的法律责任认定:包工头与伤者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伤者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包工头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认定某厂在本起事故中是有责任的,包工头在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某厂追偿。
对于伤者的法律责任认定:如果伤者不具备电工资质而上岗操作或是具备相应资质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那么其亦应当在此次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