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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服务即可以免责?这一法律误区你要知道!——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7/6/23
  近日,有市民在超市免费提供冰块的制冰机取冰块时,不慎被制冰机落下的冰块弄伤手背,对于这种在享用超市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伤害,市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吗?超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吗?就此问题,广东至高律师事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的采访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超市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保证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不仅要保证提供安全的商品服务,也包括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本事件中,若超市对制冰机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没有作出说明或明确的警示标语,则存在设施不完善或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错,需对市民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市民在消费场所享用超市提供的免费服务的同时,也要尽到一般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可以预见的危险因素,应做好合理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否则,也有可能需要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伦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消费场所因消费环境、服务设施等问题遭受意外伤害,如货架倒塌致人受伤、在超市乘坐电梯受伤、在商场内摔倒受伤等,市民应第一时间对现场的环境、情况进行拍照录像,以证明经营者未尽安全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为下一步的维权做好证据的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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